试点七年,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部分地区投保率甚至逐年下降,这是环境污染责任险在我国推行的现状。新修订的环保法新增有关环责险的规定,释放出国家鼓励利用保险手段化解环境风险的意图,但环责险作用的真正发挥,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4月29日新华网)
环责险,自问世以来,似乎并不讨喜。在长达七年的推行过程中,其进展堪比“龟速”。不少企业对其知之甚少,即便“知根知底”,很多企业也对其置若罔闻。
何以环责险在其最被需求的“一线”如此不遭人待见呢?
就企业而言,最关键的还是违法成本过低。现实语境下,一旦发生企业污染事故,事故责任的最大兜底者、埋单者还是地方政府。而原本作为事故责任的第一承担者,反而退居了二线,充其量仅仅承担较低的民事赔偿罢了。低廉的违法成本,责任追究制度的缺失,让企业对环责险不理不睬。
对保险公司来说,国家相关法律的缺位和政策制度的“留白”让环责险在“娘家”也没有好气受。对污染事故责任的界定和损失确定标准的明确,相关部门一直未予表态,也未出具统一的“杠杠”。“上意”不明确,下面很为难。缺乏统一标准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不仅在定损和责任界定上极易导致纠纷,也会让很多保险公司对其中的巨大风险有所忌惮。
环责险,关乎公众利益,不仅要“叫好”,更要“叫座”。环责险要脱离举步维艰的窘境,相关部门不仅要从污染事故的责任现场适当抽离出来,将涉事企业推向责任的主体位置,提高其违法成本,还要明确环责险的强制地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项目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环节加强与环责险“联姻”,更要制定统一杠杠,明晰责任的划分、定损的标准,让“下头”在实践上既有政策底气,又有可操作性。这“一箭多雕”的“法法儿”有何不可呢?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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