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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药品有效期未判明,上市不宜操之过急

发布时间: 2014-05-26 09:31:40  来源: 荆楚网  作者:杨柳  进入电子报

  “买了一盒药,药品说明书上却写着有效期:暂定36个月”。近日,网友邱先生因为智齿发炎,在某药店店员的推荐下买了一款名为“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的药品。服用了几次之后,他偶然发现药品的铝塑板上有效期一栏标注的是“暂定36个月”。对药品上有效期“暂定”的标注,邱先生产生了质疑“连有效期都不能确定,这药谁敢放心吃啊?”(5月25日《中国青年报》)。
  对流入市场的药品进行统一的有效期标识,无非是告知人们相关药品失效或会诱发不良反应的时间期限,换言之,就是告诫人们务必在此期限之前服用该药物。然而,如果偶遇一款有效期被暂定的药物,您还敢放心大胆地服用吗?
  药品有效期被暂定的消息一经曝光,立即引起市民一致的质疑和非议。人吃五谷杂粮,哪能不生病?我们周围绝大多数人,尤其是老人和小孩,由于身体抵抗力不强,长期在“药罐子里泡着”。从片剂、胶囊到冲剂、软膏,几乎涵盖了我们所服药品的绝大多数形态,然而这些药品几乎无一幸免地有效期都被“暂定”了。这也就难怪市民对药品有效期被暂定一事大加指责和非议了。
  其实,药品有效期被暂定,背后暴露出的是药品有效期无法判明的现实问题。尽管有效期被暂定的这批药多为中药,且多是根据古代成熟处方研制而成,但仍然面临性状不稳定的风险,在进入市场投入服用前,仍然应对其稳定性、失效期限或可能诱发的不良反应等进行反复论证和监测。如果一心只顾其疗效,而忽视了背后隐藏的风险,又置患者的生命安全于何地?
  另一方面,药品有效期被普遍暂定18个月、24个月,甚至36个月,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有关部门不作为、滥作为的体现。经查证官方网站,网友邱先生所购药品确实是通过国家药监局批准的,且规格、生产单位、生产地址等信息均与药品包装上的标识完全相符,但唯一缺少的就是对“有效期”相关内容的说明。对药品稳定性和失效期限缺乏严格的实践论证,胡乱地打上“有效期暂定X个月”的标识,是对自身工作的不负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度不负责,即便是出于保守和严谨的考量,但却始终无法为自己的不作为、滥作为自圆其说。
  就字面含义来看,“有效期暂定X个月”,真正的有效期可能比这一时间更长,相反,也有可能比这一时间更短。而药品的有效期是根据药物的长期稳定性反复试验而得出的,如果缺乏相关的试验论证,自顾自地将有效期一一暂定,还不如没有有效期标识来得好。
  由此可见,药品有效期未判明,就匆匆投入市场,确实有些操之过急了。但凡药品,大到疫苗、胰岛素等生物制品,小到感冒药,在上市前还得经过反复试验论证,不仅判明有效期,更要标明有效期,不然,就难逃拿患者当实验小白鼠做实验之嫌。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杨柳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徐芳)
关键词:药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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