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守证据规则,杜绝“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隐蔽执法”等违法或不当行为。(6月9日四川日报网)
“钓鱼执法”,也就是执法者在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情形下,以欺骗手段诱使其做出违法行为,然后对其进行惩处。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同时,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钓鱼执法”行为之所以存在,归根结底还是利益驱动。利益的始端和源头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不给执法部门经费或所给经费很少,不足以维持部门生存,而是寄望于其创收;中端是执法部门,执法单位创收多少与单位和领导的绩效考核挂钩,创收得越多,单位提成和政府财政返回得就越多,领导和员工的奖金、福利等也就越多;末端是执法人员,单位又将创收任务分解给每一个执法人员,并与个人奖金、福利、考核、提职加薪等挂钩。这样就在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结成了一个公权力与私利错位纠缠的利益共同体,共同体及其成员的目标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一损俱损,一荣俱荣。长此以往,执法部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办事随意,由于利益的驱动,更不把法律当回事,以致以罚代法屡禁不止。
要想遏制、消除“钓鱼执法”,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从源头上入手,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消除执法者借权力敛财的冲动,要堵住一切可能滋生权力滥用的程序漏洞,而不是仅仅加强对违法违规结果的处罚。否则,只要有合适的机会,心怀不轨者总会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铤而走险。由此,四川出台相关规定,正是要从制度上入手,将权力进行约束,从根源上堵住漏洞。只有剪断利益链条,才能真正杜绝“钓鱼执法”。
稿源:荆楚网
作者:雁过留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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