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6月10日上午,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6月11日《新快报》)
新闻中有争议的这笔捐给寺院的100万元,当初商人李亚鹤是以“一箱土特产”名义委托黄志光之子捎带回家,并在黄家放置几日。以李亚鹤的商人身份,这“一箱土特产”当然不可能是寻常之物,但人家楞是看也没看,这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淡定。一方面可以赞赏黄家人诚实守信,不动别人“寄存”的东西;另一方面也暴露一定级别官员的清高和“大胃口”,没有什么能值得他们好奇和稀罕的。
法院认为, 商人李亚鹤付出100万元给黄志光同意以其名义捐出,其目的均是为了捐资建佛,款项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客观上100万元密封放置于黄志光家中数日其不知情也未占有,捐出后寺庙也未返还任何款项,捐赠登记也是以其儿子名义进行,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此种说法很难立足,也不能服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商人李亚鹤为什么拿出100万元给黄志光并同意以其名义捐出?必然有权钱交易。至于100万元密封放置于黄志光家中数日其不知情也未占有,捐出后寺庙也未返还任何款项,这更与是否受贿无本质上的牵连,实质在于最终登记的捐赠人是黄志光的儿子。若非黄志光案犯,在不明底细的公众眼中,黄志光的儿子当然是捐出了属于自己的100万元,其款项来源,当然可以视作是儿子代老子收的100万元贿金。所以,我很支持公诉人的观点:捐赠100万元属于对受贿款项的处置,不影响其受贿行为已完成。
其实,类似的情节公众并不陌生。2011年10月11日,陕西南郑县原副县长李建和受贿案开庭。检方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50万元。其代理律师辩称,李在案发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如数退还赃款,还资助过多名孤儿,恳请从宽处理。但在法律的概念里,没有“好贪官”一说,司法审判也不能因为他之前资助过孤儿,就对其手下留情、法外开恩。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受贿22.5万元被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由于余斌并没有将贿款落入个人腰包,而是将其中的15.47万元用于若干种形式的扶贫,故以“不应领刑”而抗诉。结果,2005年7月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裁定余斌犯有受贿罪。其理由是因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在本案中,商人李亚鹤同意出资100万元并以黄志光名义捐出,黄志光是同意了的,所以,根本就存在“无占有这笔款项的故意”之说,至于“款项最后也没有在自己手中”,其实是做“慈善”了,显然并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构成。作为一个地区的最高领导,受鸡鸣寺住持之托,寻找修大佛的捐助商,而捐助人非得要以领导之名捐出,这种情形完全可能发生,而且也并无不妥。但现在的问题是,这笔不菲的钱是从黄家拿出来的而且以黄家人名义捐出的,其款项出处没有任何的事先声明,收人钱财自然就是板上钉钉的事实。至于贪多贪少,是挥霍了还是行善了,均不影响其贪污受贿的事实。如果贪官用赃款做“慈善”就能忽略其受贿事实不顾,反过来我们是否还得感恩戴德地尊其一声“清官”、“好官”?那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贻笑大方耳。
稿源:荆楚网
作者:冷雪峰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