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在小范围征求意见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修订草案,已在律师圈子中广为流传,且引起了极大争议。北京律师王甫摘选了其中几段发在博客里,供同行评议。王甫摘出的内容显示,律师在案件审结前,擅自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诉讼文书、证据材料、辩护、代理意见,最高可给予中止会员权利1年的处分;两份草案还对律师的网上行为做了诸多约束。(6月17日《东方早报》)
对于律师这一职业来说,他们就是靠说话立身吃饭,不尽情表达,不足以彰显律师作用。封了律师的口,不让律师说话,或者让律师说话吞吞吐吐,有所保留,无异于砸了律师的饭碗。
另一方面,我国司法独立程度还不够,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预现象还重,尤其是司法腐败比较严重,这需要舆论监督,以抵御公权力的滥用,使得很多觉得可能会遭遇不公正判决的律师频频引入舆论关注个案。
但是,必须承认的是,由于我国对律师在法庭之外的言行缺乏强有力的约束,使得在人人都是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确实有不少擅于利用舆论和网络的律师,配合媒体的片面报道,就司法个例发表一些不理性、不负责任、情绪化的言论,误导公众对个案的认知。从而激发民众对司法不信任的情绪,引起公众对司法的抵触,给司法个案施加很大压力,让非法律因素影响乃至迫使司法判决的改变。结果真正打击了司法公正,而不是监督了司法正义。从这个角度说,要保持司法独立和公平正义,离不开舆论的监督,需要律师和媒体结成天然同盟,但同时对律师在法庭之外,尤其是在网络上的一些言论,予以实实在在的限制和约束也确有必要,不能让律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必须守住一定的红线。
实际上在欧美国家,对于没有判决的司法案件,法律对律师就司法案件的评论、言论和媒体的新闻报道有很严的约束和限制。比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职业行为规则》对律师在法庭之外的言论就有一些规定:“曾参与或者正在参与某一事件的调查或者诉讼的律师,如果知道或者依照常理应当知道其所作的法庭外言论会对该事件的司法程序造成重大偏见的高度可能,不得发表常人预期会经由公共媒体传播的法庭外言论。”
由此可见,《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修订草案对律师的网上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不是剥夺律师的言论自由和话语权,只不过是规范律师在法庭之外的言论,为律师的公开言论划条红线,从而既保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又避免舆论对司法的干扰,进而真正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功能。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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