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曝光了云南省河口县巨资建成“中国—东盟河口国际旅游文化景观长廊”的新闻。这个2011年2月完工的项目被当地誉为“边境明珠”,总投资额为2.7亿元。但3年之后,该项目却开始动工拆迁,拆迁补偿费用保守估计要3亿元左右,高于它的建设费用。6月21日,红河州委宣传部向媒体转发了河口县对此事的回应,称拆除商铺是还河于民,还景于民。(6月22日 中国新闻网)
2.7亿建成的“边境明珠”却要花3亿来拆,这一建一拆间5.7亿就“打水漂”了。如果拆除“文化长廊”已成定局,那么对相关官员的问责必不可少。因为一个朝令夕改的决策,不但造成了公共资源的巨额浪费,而且伤了民心,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从红河州对媒体的回应来看,只是解释了拆除商铺的原因,但是丝毫未提及相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以往的新闻中曾报道,当地官方一名知情人士透露,事实上“文化长廊”项目刚一提出,便遭到多名当地官员的反对,但在“当地主要领导”力主下,项目有条不紊地进行了报备、审批。“当地主要领导”对于一个缺乏前瞻性的规划,何以力排众议的“上马”呢?既然当初的规划短视,出了问题,为何不见对相关的责任人和“当地主要领导”的问责呢?
可以看出,仅存三年的“短命工程”,实际上完全是由当地个别领导意志决定的产物,而伴随着“旋建旋拆”过程导致的损失,显然极为惊人。面对造成如此巨额损失的项目,当然不宜仅仅“一拆了之”,完全由公共财政也即纳税人来埋单,还必须进一步追究当初不顾反对一意孤行、“拍脑袋决策”力主该项目的“当地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
且不说当初“排上而上”的“当地主要领导”在这一建一拆间是否存在卖卖公权行为,仅规划短视造成的巨额公款损失就应对其进行责任追踪。依据中办国办2009年印发了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而依据《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于情于理于法,对河口县相关责任人和“当地主要领导”的追踪问责都不可避免。如果追踪问责和5.7亿一样“打了水漂”,那才是真正寒了百姓的心。
稿源:荆楚网
作者:明明如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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