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被“潜规则”了,你知道吗?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往往强调不保证收益甚至不对本金负责,同时却“规定”若理财产品收益超预期,则直接计入自身管理费。律师称,“超额收益银行‘独吞’投资亏损客户‘买单’”属霸王条款。(6月30日荆楚网)
所谓理财,就是打理财产,是为了实现某个经济目标而采取的行为。在我国,理财行为古已有之,但“理财”一词应该出现在上个世纪末期,是建立在经济社会发展,除去日常必须的生活开支,百姓能存有一定资金的基础上。近年来,在银行存款利率难敌CPI增长速度的现实条件下,国内各大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在国内发展起来,种类繁多,让投资者目不暇接。
但这些理财产品却没让投资者“省心”,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其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中均有“超额收益归银行,投资亏损则自认”的相关规定。按照这些规定,投资者投资银行理财产品,银行获得巨额投资资金,在投资收益较高时,银行只需按照约定的预期收益率支付投资者,超出部分流入自己口袋;而在投资收益较低或亏损时,银行却只需按照实际收益支付或向投资者转嫁亏损。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资有风险,但这种风险不能只由投资者承担。银行作为投资资金的直接募集人和投资行为的主体,必然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而这种稳保银行只赚不赔的规定显然是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霸王条款”。加之,由于信息不对称,与普通理财产品投资者相比,银行等金融机构就更具有优势。
要想逐渐理财产品市场中卖方优势,给买方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氛围,还需解决不少问题。
对于理财产品的卖方,也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要逐步废除类似于银行独吞超额收益、客户买单投资亏损的“霸王条款”,与投资者共同分担风险责任。相关部门还需加强监管力度,对理财产品的设定、产品风险的披露、银行内控、违约责任承担等进行规范,通过定期公开相关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运作的财务状况,帮助投资者了解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在理财产品出现亏损时,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理财产品的买方来说,投资者要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合理拟定理财目标。同时,要强化自身风险意识,在选择相关理财产品时,要认真研究其合同内容,确保自身在熟悉理财产品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理性理财。
稿源:荆楚网
作者:皖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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