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记者对其他人员进行拍摄取证,却不允许对自己拍照,称自己有"肖像权"。18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霸道作风令记者十分不解。(7月19日新华网)
一位副市长以"肖像权"为由,要求记者对留证拍照中自己的照片予以删除,真是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该副市长此时作为一名公众人物,为何对记者的拍照如此敏感,何况还是自己工作途中的照片,到底是怕自己出现在媒体上被广大群众所认识,还是怕自己在其中有啥不妥的地方被"好事者"监督质疑?依笔者看,与其说维护的是"肖像权",还不如说维护的是特权。
肖像权,其实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任何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既然如此,记者对该副市长拍照,反映的是其工作过程中的场景照,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工作状态的真实反映和相关痕迹记录,可以说体现的既是媒体记者的监督,又是对该副市长的一种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记者对该市长的留证照片,并未对其肖像权损害、玷污,更谈不上营利这一目的。此时副市长的肖像更多的是代表公权形象而出现在众人面前。
该副市长仅是要求记者删除自己的照片,难道只有其才有受保护的"肖像权"?这分明就是把自己作为领导与干部群众划分开来,把自己公众人物的身份忘得一干二净,试想,如果个个官员都如此维护自己那所谓的"肖像权",那媒体、公众的监督岂不流于形式。既然途中意外遭遇障碍,车辆无法通过,在大家都下车的情况下,作为副市长为何就不能下车呢?是怕鞋粘泥土,还是怕见群众?如今不是正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接地气,听民声吗。如果及时下车查看,现场妥善处置,或真能解决这一意外障碍造成的车辆堵塞问题,对来往车辆的驾驶员来讲,这就是最好的解难题。"你有什么资格拍我?",这样的对白语言,可说是把该副市长的"特权"思想暴露无遗,难道对该副市长的采访、拍照,记者还需等级划分?
该副市长以维护"肖像权"为由,要求删除自己的照片,看似心存法制意识,其实是对群众、对权力的无敬畏,是对法律的曲解。在如今反"四风",转作风的大环境中,怎还有如此的奇谈怪象?如果能用对待"肖像权"的较真劲来应对自身的工作职责,那在煤矿核查现场,就不会出现对被举报煤矿不知情的情况,也不会存在对矿井口被填埋一事未予过问的现象。难道不应为此反思?
稿源:荆楚网
作者: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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