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8月7日新华网)
新闻一出,网上舆论哗然。多数网友认为,民警“喝酒致死”按“因公牺牲”标准赔偿有失偏颇。笔者也觉得,如此界定是一错再错,错上加错。
其一,陪餐人数超标。去年12月8日,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了公务接待的陪餐人数。但是,事发当晚,金字牌派出所一共5人,闪里派出所的陪餐人数8人,远远超过标准规定的3人。
其二,消费超标。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且不说,菜品及其他有无违规,仅看这起事件酒这个“罪魁祸首”,答案就显而易见了。据报道,就餐过程中,除司机、值班民警外,8人共饮“古井原浆”白酒6瓶、啤酒11瓶,平均每个人就喝了2.125瓶。
其三,“因公牺牲”定性有误。《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对“因公牺牲”的情形和条件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喝酒致死”明显不在其列。或许,对因公牺牲的界定是出于人性化等多方面的考虑,毕竟朱璘的死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结果。但,个人感情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反过来想,如果“喝酒致死”界定为“因公牺牲”,是否有助涨公务接待酒风之嫌。要知道,从某种意义上说,“因公牺牲”是一份荣誉。莫非“喝酒致死”是一件值得褒奖的行为不成?
更令人忧心的是,在中央八项规定等层层严规之下,朱璘已不是公务接待“喝酒死”第一人。为何公务接待酒风屡禁不绝?又该如何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笔者认为,彻底杜绝“喝酒死”还需制度发力。虽然,去年底中央军委发布禁酒令之后,不少省份也纷纷出台各种形式的“禁酒令。但,笔者觉得,力度还不够大、范围还不够广,还应出台全国性的禁酒令,并配套相应的监督、责任追究制度,才能彻底根治公务接待喝酒风,才能从根上杜绝“喝酒死”的再次发生。
稿源:荆楚网
作者:我爱樱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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