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8月7日中新网)
据一位当事人介绍,事发当晚酒桌上,共有金字牌派出所和闪里派出所的13人参加。就餐过程中,除司机、值班民警外,8人共饮“古井原浆”白酒6瓶、啤酒11瓶。“就餐结束,朱璘下楼时突然往前倒,同行的另一民警没拉住,朱璘就侧着倒了下去,头部着地。”
“陪酒死亡”与“因公牺牲”本是毫无关联的,很难联系在一起。而安徽民警陪酒死亡却被判定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其他因公死亡的。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执行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陪酒死亡不仅不符合任何一条因公牺牲的标准,也不属于工伤,而且属于法律法规明确列举的不属于工伤的情形,即因醉酒引发伤亡的。公务员上班时间陪同上级吃饭喝酒既不是法律、法规的法定义务,更不是公务员的工作职责。
可见,民警陪酒死亡并不能算是因公牺牲。那么明明不符合规定,为何当地公安局还会明知故犯,将此次死亡归为因公牺牲,甚至要求死者家属承诺放弃对县公安局以及其他民警的申诉主张和赔偿要求,并就此签署承诺书,否则就不予赔偿。这样的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民警陪上级喝酒,公款吃喝本身就是不符合规定的,造成死亡悲剧更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公安局不仅仅推卸责任,还把陪酒死亡美名为“因公牺牲”。
安徽公安局试图逃脱责任,但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不是那么好忽悠的。对于此次事件,还需给公众一个合理解释,同时也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但更重要得是,通过此次事件,笔者希望能起到警示作用,杜绝公务员陪酒事件的发生,才能避免陪酒致死的悲剧。
稿源:荆楚网
作者:小桥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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