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多年,村里需要钱,我就用自己的钱先划给村账户垫着,我自己要用钱的时候,从里面拿出来先用下,村里当时也欠我钱的,怎么就犯法了?”做笔录时,他不止一次这样说。在他的印象里,自己这么做,无可厚非。浙江省遂昌县某村的村支书章某,当选为村领导二十多年来,一直深受村民爱戴。(中国新闻网08月09日)
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笔者认为,这句名言确实有哲理性,我们每个人都不是十全十美的,犯错不可避免,但要看犯的什么错,有的可以谅解,有的却无法饶恕。看完浙江省遂昌县一村支书因法律意识淡薄挪用公款被判缓刑的新闻,在笔者看来,我们应该客观理性看待这起案件,数百村民为其求情,让案件变得特殊起来,其背后折射出来的问题引发我们思考。
从法律层面来说,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换句话说,在法律面前,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应有的惩罚,一旦触碰法律这条高压线,终将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买单。透过记者调查和法院的判决依据,这位村支书确实做了违法事情,法院依法判决无异议。
从道德层面来说,一直深受村民爱戴的村支书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碰了法律高压线,村民联名为其求情,从情理角度来看,可以理解。在笔者看来,这位村支书能够获得数百村民为其求情,可以看出他在村民心中的位置,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正是因为他平时群众工作做的很到位,村民才会联名求情,这也正是案件特殊性所在。这位村支书本人及村民认为获刑有点“冤”,挪用公款后又归还上,这说明村支书不是有意而为之,正是因为不懂法,才会触碰到法律这条高压线,于情于理可以作为量刑考虑的因素。
透过这起案件,当情与法相碰撞时,如何抉择?这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之一。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办事无可厚非,但当遇到特殊情况时,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毕竟法是为社会是为人民服务的。在笔者看来,法院作出这样判决综合考虑的很好,刑罚适中,村支书的所作所为毕竟触犯了法律,不懂法不能作为不获刑的依据,这点惩罚算是一次经验教训,我们应该理性看待这个问题。
除此之外,这起案件也折射出基层法治建设的不足,需要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不断推进基层法治建设,让为官者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从长远来看,利国利民。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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