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宣判,对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8月18日光明网)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差额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行为,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527名市人大代表中有518名代表,以及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此案一出,震惊全国,中央更直接指出此案“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而童名谦作为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临时党组书记、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本该严格履行职责,肩负起严肃纪律的重任,但他却“秉承”一贯的“好人主义”,放纵了贿选行为的发生,并且未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可以说,他的锒铛入狱不但不是“无辜中枪”,反倒是咎由自取。
在我国各地各级的党政工作中均实行首长责任制,“一把手”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但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首长同事也要为重要事务负担全面责任。从制度层面来讲,童名谦作为会议临时党组书记理所应当要对选举过程中出现的纪律问题负担全面的领导责任。
从官员“公德”和“私德”层面来看,童名谦同样是一个极其不合格的“庸官”。无论是湘西泛滥成灾的民间集资,还是邵阳官官相护的乱象,童名谦都选择了回避甚至放纵。明哲保身,绝不多事成了童名谦的“特色”。无论对错一律说好,这样一个“三好先生”或许会被有些共事者认为是“好人”、“好相处”,但事实却不尽然。一个已经形成自己独特价值观、人生观的成年人自然有一套判断是非对错的价值体系,无论他对一件事件的判断是否正确,但总归有一个确定的“是非对错”的结论,而不是如他一般“事无对错一律说好”。这种“好人主义”表面上是“私德”无碍、平易近人,但实际上却是不愿负责、担责、尽责的躲事心态的极端外化。这类人一旦为官,便是典型的“中庸主义”和“不作为”作风。在其位不谋其事,遇事你好我好大家好,能糊弄就糊弄,能包庇就包庇,明明知道下面出了问题却不愿出面,就怕得罪人担责。
官员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一方面是同样享有正当权利的公民,另一方面还是不同程度掌握公共权力的社会管理者。而正是因为这种特殊的“二元性”特征,我们才会对官员的公德私德有着更高标准的要求。一个普通人如果明哲保身、不愿担责,祸害的或许只是自己及家人,但一个官员如果也如此害怕担责,脑子不装事、心里不想事、手里不干事,祸害的可能是一方百姓,败坏的更是一方政风政气。
稿源:荆楚网
作者:任评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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