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纪委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网传“在高速路上向交警行贿者”确定是当地五蛟乡一名党委副书记。目前,华池县纪委部门已调查此事。(8月21日新华网)
“在高速路上行贿”,乍一听似乎是行贿的地点选错了,而事件则不仅是“行贿”这么简单。8月14日晚,五蛟乡党委副书记夏某在高速路上追尾,因担心自身的公职身份因追尾事故而受到影响,便拿出现金向宁夏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的民警吴涛行贿,希望让其妻顶包。吴涛义正言辞拒绝受贿,拉扯之中被身后轿车撞飞,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殉职。
“行贿顶包”继而害了一个秉公执法者的性命。纵观此次事件,笔者不禁产生一连串的疑问。一则,在高速路上追尾属于正常交通事故,为啥要顾忌所谓的“身份”而拒绝承担责任?二则,遇到问题就交钱“行贿”,是否已是一种“惯性”?三则,在高速路上为“行贿”而拉扯,该基层领导干部没有想到高速路上的危险路况以及“拉扯”之后危及性命的后果?
疑问的背后不单是事件本身为“顶包”而行贿的问题,而是深层次“为何行贿”,以及行贿“惯性”的痼疾。
基层领导干部的“领导”身份究竟有多重要,能够让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上升到违法乱纪的程度。而这“身份”则直至地方党政干部“官本位”的思想毒瘤。公职人员本应本着为民之心,不能以正面形象身先士卒,在出现错误时还选择以更大的错误掩盖事实真相,为百姓“拖后腿”,这种以“官”为大的官本位思想不根除,类似“花钱消灾”的事件将再次上演。
一次高速路上的“行贿”,不禁让人质疑这位副书记已将“行贿”作为一种“习惯”,这习惯的背后既有腐化堕落的思想源头,更有制度法制的漏洞和问题。如若不以严纪铁律对任何行贿受贿问题严惩不贷,“路上行贿”的事件将再次成为百姓的“笑柄”;如若不以完善的干部考核、选拔、任免管理制度实现公平公正的政治生态,向交警行贿则仅成为各类行贿的末端。
我们当然要为秉公执法的交警“点赞”,更为这位交警刚正不阿却在岗位上殉职而惋惜。但是事件过后,如果仅是处理某个人的某个行为,笔者以为难以达到真正的警示作用,我们的教训也不止是“不能顶包行贿”如此简单。“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如果对党纪国法不顾,对人最宝贵的生命轻视,那么即便错误能改,人命难偿。我们更好该的则是某些领导干部骨子里的“官本位”思想,留下的则是遏制贪腐壮士断腕的决心和政通人和的希冀。
稿源:荆楚网
作者:傅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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