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并提出中小学可安排放春假,为职工落实带薪年休假创造条件。这是中国官方今年至少第四次强调落实带薪休假。(中国新闻网8月23日)
带薪休假已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虽然从1994年开始,《劳动法》就明确规定“我国用人单位要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但在具体工作中,这一规定却在很多地方很多单位遭遇了“肠梗阻”。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这一政策,2007年12月,国务院又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在法律和制度面前,基层的执行情况如何呢?事实上,与节日加班费发放政策一样,带薪休假在很多地方很多单位呈现着两极分化趋势,正如一些网友调侃的那样,“带薪休假,看上去很美!”“带薪休假,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干”。对于资金雄厚、待遇较好、管理规范的单位(比如:一些垄断国有企业,部分权力集中的政府部门),别说带薪休假和节日加班,就是以前没有这方面政策,他们也会创造条件为员工发放福利。而对于大多数单位和企业来说,带薪休假仍是一个欲说还休的话题,很难执行到位。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目前一些地方一些行业带薪休假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呈两极分化状况呢?愚以为,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单位和企业不顾《劳动法》及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各种理由不执行带薪休假政策或者是创造性的分配休假名额,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敢怒不敢言。二是由于岗位竞争激烈,部分员工不敢给单位提带薪休假要求,单位也就马马虎虎,不提这档事。三是部分单位员工分不清职工福利和带薪休假权利的界限,认为只要单位领导发了工资,发了节日加班费就行了,从感情上替代了自己应该享受的带薪休假权利。
劳动是光荣的,但劳动者休假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带薪休假政策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序补充,而且可以全面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在带薪休假政策执行不乐观的情况下,迫切需要代表国家意志的第三方机构或社会组织去监督执行。不言而喻,代表国家贯彻执行《劳动法》的劳动社保部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就应该主动作为。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旨在通过行政途径促使地方政府推动带薪休假的落实,此举值得期待与点赞。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既是依法治国的体现,也是让劳动用工市场步入良性轨道的必备措施。当然,仅仅依靠用工单位的自觉,仍会出现“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干”的问题。因此,要让带薪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护部门对企业和一些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确保制度落实不走偏,不走样,既让劳动者有尊严,也让《劳动法》有权威,同时还能有效促进全国旅游产业的发展。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杨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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