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制办公布《辽宁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其中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采取措施鼓励职工利用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出行“带薪旅游。”(9月9日人民网)
带薪休假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事儿”,早在早在1994年,带薪休假就被写入了劳动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中进一步对职工带薪休假进行了细化。以公务员为例,所有公务员按照工龄长短可以享受5到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如果年休假应休未休的,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这样的规定看上去“很美”,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经历了不同程度的“水土不服”,甚至在某些地方、某些单位,关于带薪休假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辽宁省法制办出台的这一条例,其实也是一番好意,一来响应国务院日前公布的《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二来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工作导向。但笔者始终认为,一项政策是否有必要出台或者修订,还得“不看广告看疗效”。人社部曾经针对“带薪休假”问题进行过一次调查,目前带薪休假落实率约为50%,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落实较好,而民营企业的落实情况则好坏不一,不准休假且不给3倍工资补偿的比比皆是。在这样严峻的现实面前,只是“鼓励”带薪休假实在有点无关痛痒。
“带薪休假”本来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理应得到国家法律法规、地方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支持和鼓励。只是在社会经济大发展的原始财富积累期,我们的工作环境和劳动者权益保护还有些不尽如人意。但这不意味这我们的管理部门就能坐视不管,听之任之。“口头鼓励”只是第一步,而后续保障措施和强制执法能否及时跟上才是关键。如果管理部门能做的仅仅是“口头鼓励”,那这样的“努力”着实有点“没技术含量”。
稿源:荆楚网
作者:任评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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