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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智慧:如何让工伤新规不在成为“权利的画饼”

发布时间: 2014-09-01 18:15:51  来源: 荆楚网  作者:宋智慧  进入电子报

  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规定》自今日起实施。(9月1日 中国新闻网)
  9月1日,“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开始正式实施,不得不说此举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温情,也为司法解释工作注入更加丰富的内涵,对此我们应该为新规拍手称好。一直以来,工伤认定过程总是喜忧参半,“工作原因”、“工作时间”等认定因素一直是工伤认定的必要环节,而认定的过程也是十分繁琐。虽然2011年1月1日起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已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这一条例的概念始终显得那么无关痛痒,因其界限模糊导致不少受伤职工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出于这样、那样的细节原因无法及时确定工伤,甚至使不少受伤者如今还在工伤认定的道路上艰难前行。
  而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无疑对工伤做了更加合理细化的规定,不得不说确实是中国体制进步的一面,也是规定的一大亮点。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 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以上四种规定进一步缩小了工伤的范围,为受伤者挣得更多的主动权,也可算是对劳动弱势群体的一种法律保护。
  但在为新规的各项规定拍手称好的同时,笔者也存在一些隐忧,就是新出台的工伤新规在职工维权道路上能否真正落到实处,让受伤职工体会到真真正正的实惠?毕竟在工伤认定道路上认定程序较为复杂,而此过程中用人单位与个人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整个认定过程困难重重,弄不好可能新规又再次成为维权道路上的镜中花、水中月。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有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为受聘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但众所周知,在中国大中型企业暂且不谈,就单小企业、小作坊将工伤保险落实处的似乎少的可怜,企业为了增收、增加市场竞争力很少为职工购买保险,有的企业甚至连一份像样的保障合同都没有,造成劳动者失去了最起码的工伤待遇。甚至不少职工因为工伤程序繁琐而放弃上报工伤,这不得不说是一种社会体制的悲哀。
  其实,不管多好的制度都需要强有力的程序推动,《工伤新规》也是如此,既然已经正式实施就需要不断提高法律制度,作为起强劲的推动力,对因工伤未按规定给予及时处理的单位以法律手段来制裁是很有必要的。同时进一步受理举报切实将制度落实处,为工伤职工打好援助牌也是必要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让《工伤新规》落实处,让职工得到真实惠。
  稿源:荆楚网
  作者:宋智慧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魏霭琼)
关键词:上下班买菜;工伤;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