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并原则通过《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时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10月28日中国新闻网)
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工作期间空岗……这些政府机关中的“常见病”、“多发病”,看似小事,却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时,依法行政、权责统一的意识淡薄,存在“不为”、“乱为”现象,导致政令不通,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受损。针对这一现象,武汉市政府出台了《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今后出现此类行为的武汉市公务员将面临追责,这无疑是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最好验证。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17中行为都将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暂停执法活动、调离岗位、辞退、给予警告等。只有加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力度,才能有效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自觉性,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
笔者认为,要想实施好此项《办法》,还需在实施中贯彻落实。当前,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要加强学习教育,强化宗旨观念和法治意识。二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岗位职责和考评机制。三要加强监督查处,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实行政务公开和责任追究力度。
只有使那些“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人员受到惩处,整肃政风,严格党纪,才能杜绝行政过错的发生,才能依法规范行政权力,才能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提高政府公信力,建立真正服务于民的合格型政府。
稿源:荆楚网
作者:晁秋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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