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记者调查发现,此案中,眉山当地6名公安系统高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法院判决最终不予认定。(12月1日《京华时报》)
这条新闻很耐人寻味。一边是严打贪官,一边是有人主动交待问题却无罪,让很多读者摸不着头脑,那么,我们来理一理思路。
首先,是一个最为主要的问题,主动交待问题是否等于有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才是这个案件真正的问题。近年来,冤假错案频频被揭示,给受害人和其家庭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对于他们完全可以称的上是“灾难”,另外,这种冤假错案的发生,更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减少乃至冤假错案也顺理成章的成为了最高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检察工作中,无罪推断是一个基本原则,简而言之,即使你主动认罪了,我也要假设你没有罪,如果这种假设不成立,那么你就是有罪的。从本案而言,是否真的有罪,理应看证据,法院的认定,证明证据是不足的,那么,不予认定的结论是经得起推敲的。
事实上,读者理不清的思路,更多的是源于自己的假定思维。也就是说,他们在看到新闻的时候,已经假定了这几名高官已经是有罪的。这种思维的存在,也源于近年来不断升级的官民矛盾,仇官、仇富的社会心态不断蔓延,由此而给各种社会现象带上了有色的帽子,这种心态也是一种畸形的社会心态,长此以往,绝不利于社会道德的形成与发展。
其次,检察部门不应就此划上句话。法院判定证据不足,不代表这几人就是无罪,它仅仅代表在现有的证据下,不足以证明这几人有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检察部门,其职责使命就是找出事情的真相,若这6位高官有什么难言之隐,应还他们清白,而若他们真有罪,则一定要将他们绳之于法,给更大群众一个交待。
笔者认为,眉山中院这次“不予认定”的判决,是在目前这个社会环境下,对公平、公正的一种新的诠释。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中,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不能受社会风气和社会舆论的引导。一切推断,都应以证据为前提,以证据为中心。
稿源:荆楚网
作者:诸葛昊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