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12月8日新华网)
从“舌尖上的腐败”再到“住房上的腐败”,形形色色各式各样的诱惑在腐化着我们的领导干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让领导干部“家事”曝露在阳光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则是一记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监督的“重拳”,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提高惩治腐败的效率,是关爱干部、保护干部的实质性举措。
然而,尽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几年一直在推进,但是反腐效果并不明显。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利、向海外转移财产、“裸官”贪腐……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贪污腐败案件表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监督与威慑作用并没有真正体现出来,一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主观随意性过强,自己愿意填报哪些信息就填报那些信息,甚至出现假报、虚报、少报现象。毋庸置疑,如果这些状况得不到整治,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的监督、威慑作用便难以体现,打击贪腐,也就成了空话。
实践证明,比“报告”更重要的是“核查”。要精确掌握领导干部个人情况,除了让领导干部自己报告,还必须要启动核查机制。如果只报告而不核查,报告就没有多大意义。核查是指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抽查核实作为一种手段,是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深化和强化,一方面,进一步健全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在充分发挥这项制度的威慑力的同时,更加凸显防范教育功能。另一方面,能对领导干部形成威慑,使其放弃侥幸心理,更加注重日常纪律,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和行为。
反腐的目的不是纠查出多少腐败,而是做到防范教育的目的。以制度形式要求领导干部将其个人有关事项拿出来在阳光下晒一晒,就是让干部管理重在平时、重在及时防范教育。笔者认为,要让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真正实现既关心保护干部、又监督查处干部的良好效果,就必须确保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实行严格的核查则是最好的手段——既能及早发现问题,挽救一批干部,又能把“负隅顽抗”的老虎和苍蝇揪出来,进而让领导干部的“家事”、“私事”充分暴晒在阳光下,使干部在不敢瞒、不愿瞒、不能瞒。此外,还应当把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开,让监督的范围更大更广,形成的震慑更具威力。
稿源:荆楚网
作者:顾一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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