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在我国物权制度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早在7年前,以个人住房信息联网为核心内容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便在物权法中得以明确提出,但其进展一直温吞缓慢。如今,千呼万唤始出来,不动产登记制度终于出炉,立马吸引了群众的眼球。
这一制度的出台能否影响房地产市场,能否成为反腐新利器等问题,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但是这一制度究竟能否不负众望成为“反腐利器”,仍值得探讨。近些年来“房叔”、“房姐”的“事迹”不断占据各大新闻版块的头条,老百姓逐渐意识到,房地产市场同样是腐败的重灾区。之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健全,数据的不完整,给了那些“多房之士”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使房地产成为腐败官员安置不法财产的重要渠道。如今,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出台,承载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期待,群众希望这项制度能成为一种新的“反腐利器”,承担起监督官员房产拥有情况的重任。
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的是个人财产,《条例》规定,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的登记资料,其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不动产的登记资料,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虽然不动产的“公开性”指的并不是“全透明”,“以人查房”等“字眼”也并未出现在《条例》中,这项制度的目的也本不在反腐败,这样看来,依靠这一制度反腐的效果会大打折扣。但是每项制度都有其衍生功能,不动产登记制度,加上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两项制度相互配合、遥相呼应,可以与反腐败形成良好的对接,对腐败形成一种“倒逼效应”,可以帮助纪检机关明确清晰的查处贪腐资产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上面的官员,使之在房地产市场的贪腐资产无处遁形,让房地产中的贪腐行为得以现行,同时给予其他官员以压力、震慑,使他们“望贪却步”。
虽然这一制度出台的目的不是反腐,但是客观上,他却带来反腐的效果。其反腐作用符合制度、正义的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公众、社会不应给予这项制度太大压力,反腐只是他的派生作用,这项制度如何保护群众的合法产权,防范交易风险,满足市场需求才是首要目标。而对于反腐来说,如何把不动产登记制度衍生出的反腐功能纳入制度反腐的框架中来保证其正当性,是需要慢慢探索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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