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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云鹏:“特殊情况”别成下有对策的“特许通行证”

发布时间: 2015-01-21 14:51:34  来源: 荆楚网  作者:徐云鹏  进入电子报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纪委公布年底突击检查结果:新余市有56家单位出现违规租用公车的情况,经最后核定,有200多人补交违规租车费用8万余元,这也被媒体称作是“既拿车补又坐公车”。作为公车改革试水先锋的新余市,是否遭遇政策走样?(1月20日中国广播网)
  必须肯定,新余市公车改革的成效很明显。根据媒体报道,车改后,2014年公车运行经费同比减少1837万元,降幅46.8%,加上解聘司机、减少更换车辆费用等,车改一年能省近4000万。可见,公车改革势在必行,应着力推进。
  据悉,早在一年前,新余市试水“公车改革”,除了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单位不参与外,其余机关事业单位取消了一般公务用车,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对于处理一般公务用车之外的事务,可以选择租用公车,并对何种情况可以租用公车做出严格的规定,需层层审核。然而,仅仅通过“自查自纠”,在11个月近9000次公车租用中,就发现了8万余元违规租车费用,显然这是最保守的数据统计,未必就是该市党政机关违规租车的真实情况。
  那么,为什么在层层严格审核下,仍然有人试图钻车改规定的空子呢?
  新余市车改办一位负责人道出了其中的玄机,当初设计方案时,规定“特殊情况”可以租用车辆。于是,各单位便习惯向“特殊情况”上靠,在“特殊情况”上找对策、钻空子。再加上车改方案规定的并不细致缜密,有些部门车补够用,有的部门不够用,自然会给“特殊情况”派上用武之地,出现套用“特殊情况”租用公车现象,也就再正常不过了。
  这也是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常见病,诸如“原则上”、“一般情况下”、“无特殊原因”、“除特殊情况外”之类的模糊用语屡见不鲜,但又常常对究竟什么属于“特殊情况”,“特殊”在何处,“情况”啥类型,不做清楚明确的说明,大而化之,笼而统之,疏漏较多。
  也正是由于新余市党政机关租用公车的改革名目不够细化,具体规定不清晰也不严谨,才让“特殊情况”为车改规定开了“活口子”,留下“长尾巴”,甚至成为部分违规者的“挡箭牌”。由于“特殊情况”变成了下有对策的“特许通行证”,在理解和执行过程中走样变形,注定是不可避免的。同时,还使违规者能够找到辩解的理由,从而给事后追究责任造成困难,板子难以打到具体人身上。
  模糊的规定走形式,严谨的制度有威力。实质上,“特殊情况”过多过滥,也就等于没有特殊。剔除规章制度中的模糊表述,封住规章制度中的“活口子”,是保证保证了制度的合理性、约束性和权威性的关键所在。制定规章制度中,应尽可能剔除各种模糊表述,多用“严禁”、“一律”、“不准”等不开“口子”、不留“尾巴”的明确用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都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无空子可钻。吸取经验教训,新余市的车改方案应在细化租用公车改革名目,制定更清晰更严谨的规定上下功夫,也可以继续保留“特殊情况”,但必须认真细化,以便创造出更大的改革效益。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云鹏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违规;租车;公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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