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亿元的产值上报为44亿元,1.1亿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上报为7.8亿元;停产的、未投产的、被兼并的,甚至连地址都找不到的企业,还在上报“产值”;一些部门分解任务,伪造资料,“指导”企业上报虚假数据……这是湖南在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中抽查发现的统计造假行为。(2月14日 新华网)
曾几何时,社会上流传着一些有关统计数字的顺口溜,如:“统计统计,一半大约,一半估计”;“政绩不够,数字来凑”;“张家有财一千万,九个邻居穷光蛋,平均起来算一算,个个都是张百万”;“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统计数据具有法定效力,必须力求准确,来不得半点水分。那么,为何会出现统计数据造假这样的情况呢?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为了政绩。各地单纯追求对GDP的考核是造成统计水分甚至造假的重要原因,从而形成了“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怪现象,因此说,统计造假也是一种严重腐败。
在统计数据的要求中,真实性居于核心地位。统计信息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决策,经济管理活动的科学性。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统计数字造假,从本质上说就是在肢解统计的生命。因此,统计数字造假实质上就是对党和国家不忠诚,这种腐败行为是对人民犯罪!这种腐败的危害性甚至比贪官的利用职权谋私更严重,更可怕。
其实,我们国家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而且很严格,问题是执行有问题,实际违法成本很低。在“长官意志”下,基层统计部门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为虎作伥”,帮助造假。一旦上面追究下来,通常只要求纠正,最多给予一些人警告处分等等。据调查,统计法实施近30年,因统计造假处罚官员的最高级别是县级,县级以上的官员没有人受到过处罚,并且,这些囿于低级官员的处罚,一般又都是行政违纪层面的处罚,远远没有上升到法律刑罚的高度。
一面是“最大的腐败”,一面又是轻描淡写的处罚,权责显然极不相称。造假的干部不仅不受法律追究,还从中得到好处,如此恶性循环,最后陷入“你假我也假,大家一起假”,使真实情况得不到客观真实反映,这将给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现在,中央不断加大对贪官的惩处力度,各级组织在加大反腐的同时,必须把统计数据造假当做官员的另一种腐败行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纳入廉政建设的首要任务,常抓不懈,把打击数据造假腐败像打击贪官腐败一样去打击。同时也要像鼓励举报贪官那样鼓励民众对数据造假的举报力度。对任何暗示、授意甚至强令企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应坚决予以抵制,并积极进行举报。一经查实,从严处罚。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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