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份河南省工商局专门下发的《关于迅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专项督导省工商局罚没收入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在网上热传。该通知中提及,要全员上阵、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11月底前完成年度罚没收入任务。昨天,有媒体向河南工商系统内部人士求证,并确认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10月14日《京华时报》)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有些地方为了增加非税收入,缓解财政困难,解决办公经费不足的问题,不顾国家的三令五申,给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者任务,并规定相应的奖励机制。这种将执法与奖励挂钩的作法,使行政执法行为变成单纯的逐利行为,必然导致法律的异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千万说不得、做不得,甚至想都不该想。
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罚款式执法”屡见不鲜。2006年,吉林公主岭市公安局将罚款数额作为考评干警绩效的重要依据,规定将罚款的10%返还给个人,20%奖给执行罚款的单位;2013年,武汉江汉经济开发区的一名协警,再给违规停放车辆贴上罚单、摄像取证后,又偷偷撕下罚单离去,以便以后能更多的罚款;2014年,河南工商发文要求下属单位11月底前须完成全年罚款任务。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早在2009年,国务院前总理温家宝就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明确说过,不许给执法部门下达硬性规定罚款指标命令,转眼间5年过去了,为何“罚款式执法”涛声依旧?
这种“罚款式执法”让行政执法单位的性质变了味,从行政执法机关变成了打着集体旗号,实际为个人谋私的“黑公司”,通过乱罚款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自己口袋里的真金白银。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置法律、社会公德而不顾,败坏的是政府的形象,损害的是国家的尊严,使政府的公信陷于崩溃的危险边缘,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底线就越来越模糊,使“法治中国”离我们越来越远,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即决不能让罚款收入与个人奖励、单位经费挂钩,从而充分抑制执法单位的罚款冲动。
“罚款式执法”不仅折射出我们的法律体系、执法举措还不尽完善,还进一步体现出我们的作风还不够亲民,执法还不够为民。要治理“罚款式执法”,一方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有关部门只能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在合理范围内执法,而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利用法律漏洞,随意罚款。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是我们的群众知法、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让“罚款式执法”无从下嘴,并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大力依靠群众来监督执法行为。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织密群众监督之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一定能让“罚款式执法”无处藏身,重新树立政府执法公开公正公平的良好形象,大大提高政府的公信度。
稿源:荆楚网
作者:高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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