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坐火车时,不慎被厕所门夹伤了手指,入院治疗花费3000多元。乘客认为,铁路局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将兰州铁路局告上法庭,索赔1.8万元。昨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外公布一审判决,“乘客受伤是自身未注意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兰州铁路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既没有过错行为,也没有违约行为,尽到了安全运送的义务,驳回乘客诉讼请求。”(3月10日《兰州日报》)
旅客乘车不慎夹伤手指,入院治疗花费3000元,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件不高兴的事,好在没有生命危险。众所周知,铁路一直推出“安全出行”,可乘客偏偏不小心受伤,尤其是在春运和两会期间,让铁路部门和乘客都很尴尬。
据了解,乘客状告铁路诉讼被驳回,这是该乘客没想到事情。要说乘客不慎被厕所门夹伤手指,在笔者看来看似偶然,其实就是我们在生活中平时缺乏安全预想。认为铁路推出“安全出行”就是万无一失,对安全缺乏主观意识。 说到安全笔者不由得想起当年带着半岁大的儿子乘坐火车,也是这样被夹到手指,庆幸没有大碍,只是夹红了,当时儿子哭的伤心裂肺,笔者也难过至极。当时笔者想的最多的就是谴责自己怎么这么不小心呢,一点安全意识都没有。
新闻中的乘客入院治疗花费3000多元,对于一个普通乘客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医疗费,加上医院称是铁路运输中发生的伤势不给予赔偿,这让乘客情急把铁路告上法院。从事情的表象来看似合乎情理,加上国人冤有头债有主的思想根源把铁路告上法庭也并非奇怪。
笔者好奇百度关于旅客运输合同赔偿条例,就借来用一用:“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从条例来看,该乘客要求铁路赔偿显然站不住脚。第一,该乘客受伤时列车乘务员及时赶到帮助处理,并及时移交车站送医院治疗,是该乘客认为麻烦拒绝接受下车;第二,该乘客夹伤并不是铁路部门导致的夹伤,而是别的旅客关门时未注意,加上该乘客自己的疏忽。
现在是法制社会,人人维权意识很强烈,这是好事。但如果只懂得维权却不懂加强安全意识也是枉然。就像新闻中的乘客,在不明责任的情况下就去告铁路,最终是白忙活,再说,倘若此案例要赔偿的话,那么那些不小心在广场平地上因自己的不小心而摔跤,似乎也要寻找赔偿。再退一步说,如果在家里不小心夹伤手指那又要找谁赔偿呢?
众所周知,赔偿不是最终目的,还是要靠自己平时加强安全意识,避免意外发生,发生伤亡事故即便赔偿再多也没能好好享用又有什么意思呢?如果确实铁路部门的责任,想必铁路也不会推卸责任,毕竟铁路是服务于人民的。当然,事情发生了,希望铁路部门无论是广播还是乘务员多加提醒乘客的安全,让“安全出行”得到真正的安全。作为乘客除了遵守铁路规章制度外,平时也多注意自身的安全,加强安全意识,毕竟发生安全隐患对谁都不好。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小莲
(作者:沈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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