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国家旅游局了解到,从5月1日起,国家旅游局将展开治理“不合理低价”专项行动。这意味着此前以企业为主导进行混战的旅游市场,将首次迎来政府参战。
我国旅游市场发展迅猛,但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也随之而来,旅行社、景区等市场各方为争夺游客不遗余力,甚至通过不正当竞争,采取“零负团费”等低价手段招揽客户。如此恶性竞争,一来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二来最终为不合理低价买单的是游客,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然而,所谓的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目前并没有一个权威而严格的定义。《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同样,并未对不合理的低价作出详细的解释。因而,国家旅游局在开展治理“不合理低价”专项行动时,确认“不合理低价”,应该由谁说了算?
国家旅游局为了整治完善问题日趋复杂的旅游市场,加快市场监管步伐,初步对“不合理低价”进行了认定。但这一认定仍然似一个初生的婴儿,成长的空间依旧很大,完全以这一认定来指导工作值得商榷。因而,认定“不合理低价”,听取一家之言,莫如博采众长。
旅游“不合理低价”蔓延,游客首当其冲。对“不合理低价”行为的认定,当充分考虑处于低价中的旅客群体。游客受低价诱惑,购买旅游服务,一旦此价格处于“不合理”区间,要么旅客旅行质量和服务大打折扣,要么要在低价的基础上付出更大的财务成本。因而,考量“不合理低价”行为,游客的声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时,价格行为是一种市场行为,但市场行为的主体要遵循市场的游戏规则,明显低于经营成本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是“不合理低价”行动严厉打击的对象。因此,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旅行社、景区、酒店及网络销售市场,对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规范义不容辞。认定“不合理低价”同样需要调研市场主体合理价位,倾听其理性声音,否则,一旦市场主体行为有“擦边球式”瑕疵,政府依然一味打击,俨然成了歪嘴婆娘跌跤——上错下也错。当然,作为旅游市场的直接参与者的导游群体,其来自一线的话语同样值得关注,征求他们对“不合理低价”的真实看法,利远大于弊。
不得不提的是,在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赋予准确定义后,同样需要征求社会公众、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对打击对象、范围、尺度作出合理且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只有这样,才能让真正“不合理低价”在旅游市场无处遁形,让合理稳定的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稿源:荆楚网
作者:高创
(作者:沈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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