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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兵:“地方规定”不能成为保护犯罪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5-05-11 08:33:27来源:荆楚网

  辽宁本溪人大代表连某在内蒙古自治区涉嫌巨额经济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和缉捕,当鄂尔多斯警方向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却遭遇本溪市地方规定尴尬:须委托本地司法机关提请许可。对此,本溪人大常委会表示:本溪当地确有须本地警方提请申请的地方性规定。(5月10日《法制晚报》)

  辽宁省本溪市人大代表连某等三人涉嫌在当地诈骗3400多万元。鄂尔多斯市警方已对其中两位嫌疑人实施了抓捕并被依法刑事拘留后,准备对犯罪嫌疑主犯连某实施抓捕,由于连某是人大代表,鄂尔多斯市警方专程派警员赴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案做了详细说明,并提供了核心证据。但本溪市人大却称:根据本溪市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规定,鄂尔多斯公安局必须和本溪市公安局取得联系,并且由当地警方向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以上申请,人大常委会才可以启动对连某等程序性讨论并作出最终决定。鄂尔多斯警方只得向本溪市公安局发出求助。但本溪市公安局则认为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怕担责任,所以这位犯罪嫌疑主犯至今还逍遥法外。

  由于我国人大代表大都为兼职,兼职容易混淆或弱化代表身份,使代表身份很容易被另一种社会身份所掩盖。当拥有“人大代表”资格者为了达到某种实用目的需要利用这一身份时,就容易放大法律给予代表的司法保障权,如人身自由、言论免责等。由于“人民代表”享受多种特权,一些居心不良的“企业家”,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手段获得“人大代表”资格。这些特殊的“人大代表”,一旦得到了这块“金字招牌”,就成了他们违法乱纪的“护身符”和“挡箭牌”。种种迹象看出,连某就是这样的“人大代表”。他涉嫌伙同其他两人在当地诈骗3400多万元。而且,鄂尔多斯市警方依照有关规定已向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案做了详细说明,并提供了核心证据。可谓事实清楚,罪行严重,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他立案侦办,理应得到人大的支持。

  “人大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本身就应该具有某种先进性,这种先进性至少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并推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然而,由于各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原因,本溪人大把“球”抛给了当地警方,当地警方又怕担责又不肯接“球”,就这样相互推诿扯皮,为犯罪嫌疑主犯提供了“免死金牌”,使案件侦办处于停滞状态。从这一点上来讲,本溪人大的这种做法,实际上干扰警方的正常办案,也是在包庇犯罪。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人大代表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措施需要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表决同意。也就是说,本溪市人大常委会跳开国家的规定,擅自设立地方性规定,实际上是故意“设置障碍”,是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的。我们对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最朴素的理解是:代表人民行使各种权力,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为百姓说话,为民谋利。最消极的态度也应该是:与人民为善,不做伤害人民利益的事。现在连某的犯罪事实基本明朗,本溪人大却以地方规定为由,故意“设置障碍”,实际上是在包庇犯罪。在这里,希望本溪市人大能认真履职,依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支持公安机关独立办案,千万不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免死金牌”,沦为“庇护代表犯罪的工具”。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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