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5月24日16时左右,位于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北园社区北园委三号楼1单元6楼的孟卫东家忽然冒出火苗,而在他家的阳台上,一名9岁的男孩惊慌失措、失声痛哭。
就在这时,58岁的何艳刚带着孙女逛完超市回家,“这不是邻居老王家中午走丢的孩子小哲(化名)吗,怎么跑到老孟家去了?”何艳心想。而这时候孩子的哭声和滚滚的浓烟让她赶紧放下孙女大声呼救:“快来人啊,楼上的孩子要掉下来了!”(《 人民日报 》6月9日 )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明明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然而,笔者对辽阳市太子河区对于何艳不能授予见义勇为称号,是因为救孩子是群体参与的行为,实在感到莫名。
因为“群体参与的行为”,所以才“不完全具备条例规定标准”,难道在辽阳市太子河区的字典里,只能满足单独行为,且伤的不轻?难道“见义勇为”只能靠单打独斗“吃独食”?这该是怎样的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不是说只要人人都献出一份爱,世界才能变成美好的人间吗?不是说众人拾柴火焰高吗?如果弘扬社会正气只能单打独斗,如果没有“遍地英雄下夕烟”,社会到何年何月才能风清气正?
因为“群体参与的行为”,所以才“不完全具备条例规定标准”,也许做出这样的决定是有难言之隐的,因为何艳和参加救援的邻居们的行为一旦被确定为“见义勇为”,不仅是荣誉问题,随之而来的还有物质奖励,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者所在县区不仅要给与一笔不菲的奖励资金,《条例》还规定对于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也许这就是“群体参与”,“不完全具备条例规定标准”一个方面的原因吧?因此,笔者认为在一些人眼里见义勇为实际是一个“虚指标”,只是应和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而已,实际玩的是“假客套”。
又想马儿跑得快,又要马儿不吃草,天下哪有这等好事?这不仅让见义勇为申报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打折扣,不客气一点“见义勇为”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实则“叶公好龙”,属于“假客套”。
稿源:荆楚网
作者:韩玉印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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