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评论 > 东湖观点

交通违章权威查询
桑胜高:别让“受伤”未成年人遭遇“次生伤害”
发布时间:2015-07-02 17:38:46来源:荆楚网

  针对近期网上涉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涉及对未成年人进行欺凌、侮辱的报道有增多趋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网上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作出严格要求(7月1日《法制日报》)。

  客观而言,无论是未成年人犯罪,还是未成年人被凌辱,在相关事件当中,于当事未成年人而言,没有赢家、只有输家。尤其是被凌辱的未成年人心灵上的创伤要远比身体上遭受的伤害要深。故而,当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被凌辱后,需要外界及时进行心理干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次生伤害”发生。然而现实是,人们往往在自觉或不自觉间,又成为有关“受伤”未成年人“次生伤害”的制造者,在经意或不经意间让“受伤”者再度“受伤”。尤其是近期网上涉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涉及对未成年人进行欺凌、侮辱的报道有增多趋势,这无异于给一些“受伤”未成年及其家庭成员的心理上又蒙上了一层阴影。

  《通知》的下发,正是基于“受伤”未成年人遭遇“次生伤害”的情况而来。《通知》要求,不得突出登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中,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涉及未成年人的网上报道中,严禁使用未经处理的涉未成年人暴力、血腥、色情、恐怖等违法视频及图片。

  透过《通知》的相关内容和要求来看,这充分体现了国家网信部门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精神。这说明,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上,众多部门和公众都体现了自己的责任担当。而国家更是从立法层面对曾经“受伤”未成年人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国家对这一群体的“不离不弃”及关心呵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诚然,一些网络媒体上涉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涉及对未成年人进行欺凌、侮辱的报道增多的现实,有一些网络媒体勇担社会责任、想通过报道呼吁引起人们的关注,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的因素,但不容否认的是,某些报道也暗含了个别网媒、个别新闻从业者抢噱头、制造卖点和关注度的私心。对于这一现象,应一分为二,客观对待。一方面,对于初衷向好者,应积极做好引导规范;另一方面,对于为了“私利”而故意为之者,也不能排除用法律等手段对其进行追责。

  总而言之,在对待“受伤”未成年人的报道上,相关媒体应保持慎之又慎的态度,避免“次生伤害”的发生。具体而言,就是要落实好《通知》要求,网站采编、登载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要形成引导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权益意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坚持与贯彻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而对于违反《通知》有关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依法采取等处理处罚措施。

  稿源:荆楚网

  作者:桑胜高

更多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北日报官方微博、微信。

-->
  • 湖北焦点
  • 国内要闻
  • 娱乐推荐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