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其中重点规定了问责的5种情形以及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对《规定》进行文本解读,可以看到,其提出的需要问责和调整的两个方面共15种情形,共同形成了一张干部现实表现的“负面清单”。作为组织部门,对照这张清单发现问题,可以增强干部管理的针对性,更好做到“对症下药”;作为干部自身,以这张清单为镜子时刻对照自查,可以增强自身建设的预见性,更好防范于未然。
从制度本身来讲,“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面临的压力是清晰的、直接的。任何人只要触犯了15条情形中的一条,就要被问责、被调整,甚至被去职、被“下课”。在这种压力环境下,或许少数人要更加感叹“为官不易”,但更多的人会转而践行“三严三实”、努力“为官有为”,将“下”的压力变成“上”的动力。
首先思想要“上”境界。《规定》将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抓作风建设不力、搞用人上不正之风、对家属管束不严等,作为问责的主要情形;将不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组织观念淡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品行不端等,作为必须调整的重要情形。这就是对干部“约法三章”、警示在先,原本守规矩、尽本分的干部会更加安心、更加安分,而那些有这样那样想法的干部也必然要收敛起来、紧张起来,并自觉提升对党忠诚、对人公正、对己清正的思想境界,以更好适应从严治党的新常态。
其次能力要“上”档次。干部不能干事、不会干事,也被《规定》列入问责和调整的情形。比如,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会被问责;不敢担当、不负责任,独断专行或软弱涣散,不能有效履职尽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等,会被组织调整。面对被问责或被调整的压力,干部要有一种更大的“能力恐慌”,从而更加主动地摆脱“路径依赖”甚至陈规陋习,更加积极地提高依法办事、团结干事、创造性地干事等方面的能力。
最后落脚在工作要“上”水平。《规定》的制度本意,在于营造一种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在这种导向和环境下,只有能干事、会干事并最终干成事的干部,才有更多的“安全感”,乃至更大的成就感。广大干部应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自觉防止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主动做到履职尽责、干事创业、为官有为,从而推进事业蒸蒸日上、群众真正满意。
《规定》无疑是好制度,好制度必须落实好。期待各地各部门都能以严的精神、实的态度把《规定》落到实处,把制度效益最大化,真正将干部“下”的压力变成事业“上”的动力。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俊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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