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男子乔某在河南宁陵嫖娼,事后他对只有16岁的失足女张花(化名)心生怜悯,便以其男友身份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让民警助其回家,结果谎言被民警识破。8月2日,记者从宁陵县公安局了解到,老鸨马某已被刑事拘留,张花属于未成年人,是首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决定不予执行。乔某被警方治安拘留4天。(8月3日《大河报》)
嫖客报警救助,使得“失足女”张花得以重获自由,而嫖客乔某却因嫖娼被治安拘留。这事看起来有些让人无法理解,试想如果不是嫖客报警,“失足女”也许至今还身陷囹圄,组织卖淫的老鸨马某也会继续逍遥法外。嫖客救助“失足女”被拘可能传递出一种负面信息,那就是今后嫖客们大可明哲保身,谁还愿意冒着被拘留的危险去路见不平?
按照现有的法律,公安机关对嫖客乔某予以拘留,属于有法可依。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乔某嫖娼是事实,警方对其治安拘留4天,完全符合“情节较轻”的处罚。但为何合法的处罚却招来一片质疑声?笔者注意到,这则报道出来后,网友几乎呈现“一边倒”的态势,称警方处罚过重,对于乔某这样的嫖客应该免于处罚,认为只有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人勇于救助。
事实上,有关嫖客救助“失足女”的新闻并不少见,相关事件引发的争议也一直没有间断。据媒体报道,2014年5月,贵州男子小张嫖娼,事后卖淫女向他求救,小张犹豫再三报警,当地派出所顺利查处了一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并解救了一名被拐骗的少女,但小张本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天。当时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超9成的网友认为这种处罚是执法机械的表现,应该从轻处罚,鼓励人们去惩恶,可见公众对于嫖客救助被拘表现出极大的不理解,认为法律应该不外乎人情。而在此前的相似案件中,也有嫖客被免于处罚的先例,2009年7月,16岁的河南新乡少女小敏被人强迫卖淫,嫖客张某动了恻隐之心,带小敏报案,张某最终被批评教育。
相对被拘留10天的,对乔某的处罚算得上“从轻”,但相对免于处罚的,对乔某的处罚又显得过重。在相关法律条款尚未明确的背景下,警方对有立功表现的嫖客的处罚也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量裁,嫖客受到何种处罚似乎也只能“碰运气”。同是嫖娼救人却处罚方式不一,实际上也有损社会的公平正义,殛需得到解决。
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寻求两方面途径破解。一方面,立法部委有必要进一步对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或者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比如明确嫖客救助“失足女”是否属于见义勇为,是否应该免于处罚,法律如果进行明确,各地处理类似案例才有可能“一碗水”端平,进而平息各方争议。另一方面,在法律尚未完善的前提下,依法惩处的同时,也应对嫖客实行奖励,既恪守了法律的尊严,也能体现对救助行为的褒奖,通过奖罚并举寻求处置的平衡点,同样可以起到传递正能量的效果,鼓励更多人向善。
稿源:荆楚网
作者:林萧
(作者: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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