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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军:奇葩证明背后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发布时间:2015-09-13 08:58:14来源:荆楚网

  前两天,常州市新北区三井派出所来了一名女子,这名女子请民警帮其丈夫开具一份“不用天然气自杀证明”。原来,早前董女士的丈夫任某因为家庭纠纷打开厨房天然气开关,引燃了一盆炭火准备寻短见。好在警方处置及时,避免了意外的发生。燃气公司考虑到周边群众的安全,停止了他家的天气供应。现在要重开天燃气,燃气公司要求开这样一份证明。(9月12日《扬子晚报》)

  这份奇葩证明需不需开,我们不能简单用“需要”或者“不需要”来回答。因为如果说需要的话,一方面警方没有这样的职责,同时警方也确实不能保证其今后不再用天然气自杀。如果说不需要的话,一旦再次出现此前的用天燃气自杀,后果将不堪设想。这件事情最终以任某写了一份不再自杀的保证书后, 燃气公司才重新为其开通了天然气。但是,任某的天燃气开通了,但是,这样的结果却让人揪起心来。

  任某作为一个正常人,因为家庭纠纷选择了自杀,虽然这是不理智的行为。但是,选择用天燃气自杀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他应该还是能够预料的。要么引起熊熊大火,要么是引起爆炸,最终楼倒人亡,伤及周围无辜群众。他的自杀不只是危及自己的生命,而是危及一幢楼人的生命安全。可以说,其行为与“恐怖分子”无异!

  但是,可能是因为任某的行为是以自杀为目的,且未对周围群众造成实值性的伤害,所以,好象也没有追究任某的什么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任某潜在的社会危害还是存在的。谁能保证其以后不再因种种原因想不通而采用天燃气自杀?

  其实,不论是开“证明”还是写“保证”,对于防范用天燃气自杀都是无效的。如果说真能起一点作用的话,那就是,如果一旦出了问题,燃气公司在推开自己的责任时多了一点理由。但是,开这种奇葩证明,确实也反映一个严肃的问题,暴露出法律的缺陷:一是对于用天燃气自杀的这种行为,是否仅仅定义为自杀,这是不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是对有这种行为的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否也该追究法律责任,并且用类似“终身禁驾”的方法,也让其几年或者终身禁用天燃气?

  实际上,每个奇葩证明背后,都有一定的法律问题。我们在清理奇葩证明的时候,也要考虑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也就是说中,相关的法律也要跟进。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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