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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文良:“明星代言”莫为产品“吹牛”
发布时间:2015-11-18 09:20:50来源:荆楚网

  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典型违法广告案,通报了某些利用“明星代言”进行营销的虚假广告,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明星涉案被点名。据了解,此次通报的12件案件是新《广告法》颁布实施以来工商机关查处典型违法案件的一小部分,很多9月份新《广告法》实施后办理的重大典型案件,工商机关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国家工商总局称,下一步,在条件成熟时,工商总局还将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再通报重大案件。(《华西都市报》11月16日)

  所谓 “明星代言”,是指利用名人、明星的平面肖像或录像,通过一系列的宣传载体让产品的终端受众广为知晓的一种营销方式,在我国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末。由于明星的粉丝效应巨大,明星代言产品成为潮流,受到商家和消费者的追捧,也被各个行业及企业主所广为接受。在明星的巨大号召力下,很多广告代言的产品销售不错。但近年来,明星代言的产品质量问题频频曝光,因为代言虚假广告而深陷“代言门”舆论漩涡的明星也不胜枚举。特别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食品或保健品,从三鹿奶粉到江中猴姑饼干、从汤臣倍健胶囊到藏秘排油减肥茶,“代言门”事件接二连三的发生。有些明星对所“代言”的产品自己都不曾食用、不曾使用,居然脸不变色地“吹牛”说“体验良好”、“效果极佳”,还煞有介事地介绍自身的“收益”。而“代言门”事件发生后,明星所“代言”的企业都受到了司法机关或管理部门的处罚,但作为“代言人”的明星却未受到实质的处罚,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正是由于明星作为代言人,在“代言门”事件中受不到实质性处罚、损失不了多大利益,才使这些明星在这个“代言门”出事后转向另外的“代言门”,利益照得,钞票照拿。

  针对这一不合理现状,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新《广告法》中对“广告代言人”的随意“吹牛”进行了限制,要求“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明确了“代言人”出现违规“代言”行为后的处罚标准与办法,因而也就有了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明星涉案被国家工商总局被点名批评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说,新的《广告法》给明星的“代言”行为戴上了“紧箍咒”,使其在“代言门”事件中既“出血”、又“割肉”,从而使明星们小心的对待所代言的产品,不敢轻易地为所代言的产品“吹牛”了。

  总之,要让明星的代言行为不成为“吹牛”,使明星的代言博取广大消费者的信任,自然离不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约,也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监督和管理,但最关键的还是要培育企业的诚信意识,使新产品广告与产品品质名副其实,同时更要强化代言明星自身的责任意识,使其谨慎地选择产品,拒绝为不知性能的、不知成份的、没有用过的、没有尝过的、描述与实际不符的产品“代言”或“吹牛”。

  稿源:荆楚网

  作者:袁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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