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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富:“晚点赔偿”不能“晚点”就赔偿
发布时间:2015-11-23 14:54:57来源:荆楚网

  我国铁路技术已实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高铁正点已成常态。因此在铁路法修改中,完全有必要将“晚点赔偿”纳入进来。(11月23日《新京报》)

  随着文明化的不断推进,不论是航空还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非正常运输造成晚点被要求赔偿本无可厚非,但广大民众也要明白,“晚点赔偿”不能“晚点”就赔偿,还要区分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因此,“晚点”与“原因”的对应,决定了有些“晚点”可以赔偿,而有些“晚点”则不能赔偿;把握住这一点,也是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关键所在。

  2004年7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根据这份意见,旅客在坐飞机的时候,如果是因为航空公司自身造成的长时间延误,旅客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在补偿中又明确分为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前者是指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后者是指航班计划、机务原因、航班调配、运输服务、机组等原因。

  《华夏时报》记者近日获悉,国家铁路局正在推进《铁路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而修改《铁路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及2014年和201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目前,《铁路法》修订的基本框架已经成型,正在抓紧完善修订草案。在此次修法中,“晚点赔偿”再次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铁路“晚点赔偿”入法确实大有必要,但将铁路“晚点赔偿”入法同样不可能“晚点”就赔偿,姑且仍会比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规定,赔与不赔要看是非承运人的原因,还是承运人的原因,也就是因天气、突发事件、安检、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造成的晚点还是不能赔偿。

  铁路随着高科技的不断更新,因承运人原因造成的晚点正在逐年减少,但因特殊天气、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列车晚点还经常发生。如暴雪、洪水、公共安全风险、铁路交通肇事等,都是承运人不可抗拒或预先难以避免的,因此发生的列车晚点也理该不能由承运人履行“晚点赔偿”,这是合情合理的,问题是从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铁路“晚点赔偿”入法后,不能因为有“晚点赔偿”入法就“凡是晚点就赔偿”,更不能因为非承运人原因发生晚点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共同营造社会和谐和稳定。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文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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