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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灿:对“下”的干部也要“治病救人”
发布时间:2016-01-04 15:08:28来源:荆楚网

  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后,湖北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就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详细规定,对干部“下”的情形、“下”的依据、“下”的程序等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1月4日荆楚网)

  《实施意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明确了6种干部“下”的渠道,不适宜担任现职的20种情形和5种问责情形。除了相关程序性、惩戒性规定外,《实施意见》还提出,对应当“下”的干部,不能简单一“下”了之,要从定岗位、定职级、定责任、定帮带人等方面着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督促改正提高。

  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对于干部来说,也是这样,在工作中难免会犯错误,如果因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 “下”来了,就把这个干部“全盘否定”,这不符合选人用人的相关规定,也不利于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让干部“下”的目的是给干部一个警告,让其以后在工作中要避免出现类似错误,要守住底线,兢兢业业,绝不能“为官不为”。

  “下”的干部容易思想背包袱,再次任用外界舆论压力大。因此,对于“下”的干部,各级组织部门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既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又做到不重责轻罚,不轻责重罚,使每一位“下”的干部都能够适得其所。要探索建立跟踪考核机制,帮助“下”的干部放下思想包袱、正确看待“上”和“下”,鼓励其继续争创佳绩、苦干实干,让他们看到有干好 “上”的希望。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使党员干部都认识到评价干部重在看本质、看主流,“下”来不是终点,只要表现优秀,群众认可就可“东山再起”。如此,才能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热情,形成干部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总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问题干部”的一贯原则,加强对“下”的干部的关怀与管理,使他们重新焕发干事热情,这不仅符合《实施意见》出台的目的,也是真正的对党负责、对干部负责。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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