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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炬:未成年人不能是违法犯罪的通行证
发布时间:2016-01-24 17:22:13来源:荆楚网

  “仅仅是制止了他们的不文明行为,就下如此狠手把他打成这样。”昨日上午,在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某病房,漯河市民蔡爱兰指着病床上的丈夫李志超告诉记者,她爱人已躺在床上十多天了,由于尾椎骨骨折,至今还是不能坐立。(1月23日《大河报》)

  李老师被打成重伤躺在床上的画面深深的刺痛着公众的神经,而肇事者是三名未成年人。我们无法了解事发时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但从报道中不难看出,这几名未成年人,自始至终都气焰非常嚣张,把行凶打人丝毫没当做一回事,所凭借依靠的就是未成年人的身份。最近,未成年人行凶打人的报道屡屡诉诸新闻报端。尤其是如今的校园也变得不够安宁,不管是男生还是女生,都是戾气横生,拳脚相加,发生肢体伤害事件不时出现。这种戾气不仅发生在国内,而且,还出现在我国外出留学的学生身上。影响面之大,性质程度之深,都是前所未有的。对此,成人世界颇有些不解,如今的孩子们到底怎么了?是学校教育之错,还是家庭教育出现缺位造成的?

  不可否认,我们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都有不到位的情况,都存在着严重的功利主义倾向,过于看重学生的学习成绩,而忽视了其它方面的发展,从而,导致他们自私、冷漠、仇恨、暴力,以及价值观、人生观的错位。当然,也与我国转型期特定的时代背景有关,人们的价值观多元、思想多样,特别是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心理压力普遍增大,内心的压力无处发泄,一旦遇到一点爆发口便一发不可收拾,从而出现“路怒”症患者增多,以及其它领域所发生的各种不和谐的音符。这种压力、不和谐也直接或间接的转嫁辐射到学生的身上,从而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在教育出现不到位的情况,就只能用法律来补足。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制定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了诸多的保护未成年的措施。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也对未成年人做出特别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有些规定不够明确,在他们犯罪的时候,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裁,有些保护却有些过当。应当说,这些只是考虑未成年的身心发展特点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但如今不少未成年人却把这当做一项特权,有恃无恐。这也促使我们不得不进一步思考,我国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是否该做一些必要的修改呢?如今不少人大代表纷纷提议,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出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

  对未成年人的处罚,也许外国人的法律对我们有些启示。比如,就性侵一项,法国针对不同危害程度的性侵15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配置了最高20年的有期徒刑和15万欧元罚金的严厉刑罚。当然处罚也不是万能的,刑法也不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万能良方。但,至少能让他们有所收敛,在行凶打人等做出违法犯罪的同时也要想到后果,从而不敢为!

  当然,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力度只是一个方面,最重要的还是要细化保护的措施,做好他们的预防工作。在美国,儿童网络保护政策已经构成基本的体系。这个体系是以《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三个联邦法律为基础,规范了商业组织、家庭、学校等在儿童网络保护方面的行为。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目前在世界上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希望我国的相关专家尽快结合我国的国情特点,制定出更加企切合实际的青少年的保护与制裁措施。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学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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