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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晓川:《问责条例》为党的事业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16-07-18 15:51:58来源:SRC-13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7月18日《重庆晚报》)

  《问责条例》规定了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这次《问责条例》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不同之处。可以说《问责条例》是在其他党规基础上,针对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处理规定。

  党的建设以及党的事业至关重要。习总书记强调的四个全面,其中一个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社会发展、国家富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以及最终实现共产主义,都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完成。如果没有党的领导,各项事业就会出现问题。在各级政府的工作中,如果党的建设没有做好,就会影响每个党员,影响到每一个决策以及社会的发展。党员凝聚力不强,党员干事能力不强,党员对党规党纪的贯彻执行力不够,又怎么能够发挥好党员的先锋作用。所以说,对于在党的建设以及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以及领导干部的问责,势在必行,他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

  明确对领导干部以及党组织的处理规定,是对领导干部的又一次施压。作为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在党的建设中以及党的事业中发挥着领头羊的作用。下级在上级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如果这个“领导”做不好工作,“上行下效”,消极作用非常明显。在问责条例列出的六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中,“党的领导弱化”位列问责情形第一条,传递出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的强烈信号。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就要牢牢坚持党性原则,不断增强政治定力,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敢于发声、亮剑。

  《问责条例》的出台,更有效的规范了领导干部的行为,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党的建设不是“虚的”尤为重要,发展党的事业就是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作为各级党组织以及领导干部,一定要遵守党的各项规定,时刻坚持党的领导,全身心投入到党的事业中去。作为领导干部,要坚持一心一意为党和人民服务,不搞形式主义,要顶住压力,把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做到最好。

  稿源:荆楚网

  作者:秦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