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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道远:《问责条例》史上最严,执行呢?

发布时间:2016-07-19 08:51:24来源:SRC-13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党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8日《南方日报》)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伴随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这话将成为未来官场的新常态。自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问责条例》以来,《问责条例》受到媒体和广大党员干部的持续热议。

  正如天津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部副主任席伟健所总结的,《问责条例》有三大亮点:一是《问责条例》作为党内法规,标志着问责制度在体制内的地位上升;二是从国家治理角度来说,《问责条例》将国家能力建设、法治建设、问责体系的建设三个模块拼得更加完整;三是《问责条例》将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除了具有这三大亮点之外,《问责条例》还明确了六种将会被问责的情形,以及具体的七种问责方式,并且突出了“终身追责”。因此,专家学者对《问责条例》都不约而同的给出了“史上最严”评价。

  从理论上讲,《问责条例》确实是“史上最严”,但是,如果在现实执行中,没有辅之以“史上最严”的执行,那么所谓“史上最严”的《问责条例》不过是就是一张“空头支票”。“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力作为支撑,再好再严厉的问责条例,都没有丝毫意义可言。有了《问责条例》之后,还需要在贯彻执行上下足功夫。因此,各地地方政府,各个机关单位,必须及时学习《问责条例》,并且在工作中身体力行的践行,尤其是党委和纪委,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

  此外,对《问责条例》的贯彻执行,要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问责条例》虽然做好的顶层设计,但是也不能指望条例一颁布,就能起到令行禁止的作用。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各地免不了会出现抵触,扭曲条例等情况,对此,就有必要辅之以必要的监督,杜绝类似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监督机制的建立,不是一味地架屋叠床,而是综合运用现有的监督体制,进行有机的整合。

  《问责条例》史上最严,如今已经是名声在外了,但要想做到真正的名副其实,就要做到执行史上最严,否则会给广大的党员干部“雷声大,雨点小”的感觉,从而在无形中折损了《问责条例》的威慑力。鉴于此,笔者不禁想问,我们有准备好和史上最严《问责条例》相匹配的执行力吗?倘若还没有,那么,执行部门不妨立马着手两个工作,一是抓紧学习《问责条例》精神,二是转变以往执行问责的习惯,尽快适应“失责必追究”的新常态。

  稿源:荆楚网

  作者:沈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