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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昕:未评老板微博就罚款是权利滥用

发布时间:2016-08-21 17:24:52来源:SRC-13

  近日,济南一家公司的一则罚款通报引发网友热议。该公司200多名员工因未对总经理的微博进行评论被罚款50元。负责人称目的是调动员工积极性。有律师指出,个人罚款是劳动法明令禁止的,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8月20日凤凰网)

  作为一家旅行社,微博营销无疑很重要。员工点赞老板的微博,配合老板做好企业宣传无可非议。但是,一家企业把老板微博上升到员工代表领读,所有员工听读且必须评论的高度,就显得有些矫枉过正了。其背后不仅暴露出企业管理的蛮横和粗暴,也暴露出老板对权利的滥用。

  对于这种行为,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实施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评论领导人微博就是一种宣讲企业文化的方式。这种说法未免太过于牵强。调动员工积极性没错,但若通过罚款的硬性规定来实现,无疑就是一种权利要挟和绑架。评不评微博属于员工的个人权利、个人自由,是一种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态度表达,与罚款挂上钩,是对员工个人权利的侵害。再则,既然是评论,就应有正面评论和负面评论之分,可纵观老板微博,全是清一色的好评,甚至更多的只是一个点赞的表情。所谓的评论,实际上只是在金钱要挟下的形式主义。这样的评论,除了能让老板感觉到一呼万唤的满足感,能对企业发展起到什么作用?

  这样的老板也不是个例,不少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同样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但是,2008年国务院516号令已经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授予企业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也意味着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虽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可以制定一些制度。这些制度可以规定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减发基本工资或奖金。但是员工不评论老板的微博,到底该不该减发工资奖金,减发多少奖金应该依法依规办事,在企业章程或者制度里白纸黑字写出来,而不是由老板一言九鼎,即兴罚款。

  员工不是老板的“私有财产”,企业文化宣传也不应成为老板滥用职权的借口。一方面,员工应该提升自己的法制意识,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企业管理的监管,建立严格的惩处机制,才能遏制“不评老板微博被罚款”这样奇葩管理行为的出现。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郑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