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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计武:“钓鱼执法”是法治不能承受之轻

发布时间:2016-09-23 16:22:47来源:SRC-13

  据9月22日湖北媒体问政的现场短片显示,7月28日,宜昌的滴滴快车司机龚师傅把乘客送到车辆检验站附近时,运管执法人员接到车上乘客信号后扣留了龚师傅的车辆,并给他开出来一张两万元的罚款通知书,还有几十位司机与龚师傅一样,以同样的方式,同等的金额,被运管部门处罚。宜昌市交通局局长马宏彦同志看了短片以后表示非常震惊,表示这确实是执法人员作风、思想品德有问题,属于“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运用,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它调查的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湖北宜昌的上述“钓鱼执法”事件,是当地运管执法人员将诱惑侦查手段应用于打击滴滴黑车行动中,公民没有非法营运的动机和目的,却在运管执法人员指派的“钩子”(钩子为宜昌运管执法部门为查黑车雇请的人员,在执法中作为“诱饵”引诱车主违法)下被引诱,进而实施了“钩子”希望发生的违法行为,然后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首先,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与“礼治”、“人治”相对立的,是“法律的统治”,政府的执法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法无授权皆禁止。目前看来,“钓鱼执法”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反行政法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钓鱼执法”涉嫌违法,践踏了法律尊严。

  另外,尽管执法机关以各种理由来证明执法是正当的,但始终掩盖不了“钓鱼执法”程序上的违法性。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其行使的权力最终是来源于人民的。因此,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行政机关的一切程序都应是在法律的指引下进行的。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我们在对相对人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也就是说,“钓鱼执法”违反了正当程序,破坏法律秩序。

  还有,“黑车”等非法运营行为的存在,是对交通秩序的干扰和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打击非法营运,是执法部门的应尽之责,但是由于行政执法机关采用“钓鱼执法”的方式,使得后来本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与公民利益的执法行为,由于“钓鱼执法”不仅仅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与陈述申辩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变成了赤裸裸地破坏公民权益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钓鱼执法”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大明确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史无前例地在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的全会中,首次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这向国内外发出强烈的信号是:中国将坚决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让“法治成为每个公民的信仰”。

  作为维护一方城市道路运输秩序和安全的道路运输管理所、作为一个个维护一方社会运输安宁的运管执法员、作为与民众联系最紧密或者说是观察国家法律制度执法状况的一个“窗口”,该运管执法人员的知法犯法、徇私舞弊的犯罪行径是开法治建设努力之倒车,是引导民众“守法、畏法、护法、信法”的负能量,更是整个国家法治建设努力的不能承受之轻。

  稿源:荆楚网

  作者:霍计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