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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本芳:“职业打假人”只是需要换一种形态存在

发布时间:2016-09-25 08:38:58来源:SRC-13

  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条最受瞩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舆论普遍认为,这意味着: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法的保护。

  职业打假人在我国由来已久,近些年来更是发展迅速,涌现出了了很多专门打假的团体和机构。这也说明了我国当前市场上存在着假冒伪劣产品横行,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完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再加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对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消费者都有明确的赔偿规定,制度的鼓励也让打假人从中看到了利益,因此迅速发展起来。

  从宏观层面看,职业打假人对于打击造假企业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很多积极的意义。不断出现的打假案例增强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同时改变着消费市场的格局,对产品质量提升、完善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其在打假的过程中冒出的一些问题。譬如“职业索赔者”的出现,有很大一部分打假人为了获取赔偿甚至故意“先造假再打假”,将自己买的假货栽赃给企业,,很多企业又苦于难以找到证据,不得不吃哑巴亏。这样的行为不仅不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更是侵犯了企业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应该严厉打击。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透露出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法的保护,但也并没有否定“职业打假人”的作用。事实上,在当前市场诚信严重缺失的情况下,“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很有必要。

  目前,在中国从事打假工作的分三类:第一种是质监、工商、公安等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属于“官方打假”;第二种是以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属于“民间打假”;第三种是由于自身权益受损,向对方追讨赔偿或者提起诉讼的消费者,属于“个人”打假。打假方式算不算少,但各自的掣肘非常明显。

  政府监管部门虽然掌握着众多资源和权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着权力和资本难以界定的问题,难以完全保持独立和公正,同时,由于人力资源有限,很多地方也是无暇顾及。

  消费者参与打假则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一是司法成本太高,虽然惩罚性赔偿条款以及举报奖励等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消费者的利益,但消费者进行维权时还是需要面临举证的成本、寻求专业协助的成本、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经济利益上得不偿失;二是技术机构的规范问题,比如消费者取证就很难。

  所以,“职业打假人”绝对应该存在,但可以换一种形式,在政府监管部门和品牌企业的支持下将其规范化和合法化。

  执法部门应该寻求与“职业打假人”合作,提供合法的途径发挥其打假能力。例如由政府牵头设立某项机制和相应的基金,给予职业打假人合理的奖励,鼓励他们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协同打假除劣,协助市场监管。

  知名企业也可以委托“职业打假人”进行品牌打假,并给予一定经济上的回报。“职业打假人”受品牌委托对市场进行调查,确定假货来源,得到确凿证据后向执法部门举报,查处制假窝点,这从某种意义上也是间接地为消费者放心购物开道。

  总的来说,这项修改并不会将“职业打假人”一棍子打死,反而应该去促使他们换一种形态存在,并继续发挥威力。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何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