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初级中学7名初一学生被老师处罚,在讲台上向同学下跪并打自己耳光。12日前锋区教科体局介入调查证实此事属实,将按规定处理。要求学生下跪的老师接受采访时解释自己是恨铁不成钢,情急之下做出了过激之举。(10月13日《华西都市报》)
网上曾流行过一句笑侃,“打人不打脸,打脸伤自尊”,一直以来,脸面都代表着一个人最基本的尊严,“打脸”则是最伤害自尊的方式。而这位老师却让7名学生当着全班同学的面“下跪”、“打脸”,撕破自己平时最为看重的“脸面”,这样的处罚方式无疑对其身心都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就算事后老师再后悔,并且亲自道歉,也没办法弥合因为“一时过激之举”对学生身心造成的巨大创伤。所以,我们要做的不应该总是“亡羊补牢”,而是要防微杜渐,杜绝任何不人性的体罚。
从媒体上和周围的观察里,我们经常会看到花样百出的体罚方式,面对社会上的指责,老师们几乎众口一词,都说自己是为了学生好,坚定地认为只有严师才能出高徒。可是,严格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拳脚相加”,而是应该在学生的思想和学习教育上严加督导。笔者一直觉得没有生来的坏孩子,只有失败的教育。一味地把“锅”甩给孩子是不当的,难道我们不应该深思,到底是谁把天真无邪的孩子变成了浑身缺点的问题少年?
学生的学校教育出了问题,教师首当其冲。教师应该转变教育理念,增强自身的法律教育素养,应用科学有效的矫正方法。传统文化里一直有“戒尺底下出人才”的观念,但这套教育手段很显然已经不适用于自由开放的社会,教师也应该彻底摒弃落后的行事准则,掌握基本的法律教育素养,才能够与学生更加平等地相处,不至于经常触犯《未成年人保护法》而不自知了。
教师的体罚行为背后也折射了诸多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漏洞。学校应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更加重视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众所周知,学校对教师的评价标准总是会更多地偏向学生的成绩,负荷过重的评价制度会让教师形成成绩第一的想法,过于急功近利,在教学活动中容易对成绩差的孩子失去耐心,也给体罚埋下了很多隐患。
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花样体罚”,仅仅依靠教师和学校管理者的自觉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用明确的法律条令来进行规定和约束。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中都明文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但其对于体罚界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关键性问题存在着极大模糊性。笔者觉得有必要专门出台一部教育惩戒法,制定教育惩戒细则,在实施的原则、程序上做出明确规定,划清惩戒和体罚的界限,让老师的惩戒活动能够有法可依。这样既可避免老师因为担心自己被戴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帽子,而对学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也能够让超出惩戒意义的体罚得到法律上的惩处。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何本芳
(作者:刘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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