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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颜玉:打不完的假货呼唤更高犯罪成本

发布时间:2016-10-28 09:12:29来源:SRC-13

  近日,南昌警方侦破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查获假冒的"护舒宝"、"ABC"、"七度空间"、“苏菲”、“洁伶”等品牌卫生巾30400余件,涉案总价值4000余万元。嫌犯交代,只卖给乡镇小卖部等,成本一包2-3元,零售9-10元。(10月27日南昌新闻网)

  在我国的市场化进程中,商品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被规范。但假冒伪劣猖獗、市场信用缺失等问题依旧是扰乱市场秩序的重头。假货天天打天天有,舆论天天讨论天天反思。媒体曝光、公众关注、官方整顿似乎已成为一套打假套路,不良商家却总是打而不死、死而不僵。

  打不完的假货不但给国家经济带来恶劣的影响,还给人民的生活消费带来忧患。

  为何假冒伪劣如此根深蒂固?要对症下药,就避不开谈论这几个主体:市场体制、企业及消费者、法律体系、政府职能等。

  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便是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的鉴别真假商品的知识而常常落入陷阱,维权的高成本又让消费者在主动打假面前望而却步。企业固然也采用了某些各种手段来防范假冒伪劣,但由于监管码、水印纸、图文等防伪技术都不同程度存在仿制门槛低、防伪失效等问题,防伪技术的瓶颈使得企业在假冒伪劣面前进退维谷。假冒伪劣是中国发展的阶段性产物,它是在各种新旧体制、新旧制度、新旧法规、新旧道德观念相互转换时期以及一定时期、阶段的经济发展模式、资源配置方式转换时期的产物,是一种经济发展过程中“后发优势”的畸形表现形式。我国此前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塑造了低端的“生产—消费”结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为假冒伪劣提供了温床。

  而撇开以上不谈,假奶粉、假化妆品、假卫生巾……假货层出不穷、屡禁不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我国,造假者预期的犯罪收益大于成本。受利益驱动的本能,不讲诚信道德,无视法律法规,漠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正如英国政治评论家登宁所言:“有50%的利润,他就敢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而遏制此种行为的最好办法就是提高造假违法成本。

  美国经济学家贝克曾提出造假成本有三种:一是直接成本,即实施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材料、经费、假冒标志(防伪)等直接开支;二是机会成本,即用同样时间通过合法途径谋利也即自动放弃合法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纯收益;三是处罚成本,即被查处、没收、罚款或判刑总和。

  在南昌市这起特大假冒伪劣卫生巾案当中,我们可以明晰地看到每包卫生巾直接开支成本2~3元,而纯收益是成本的3~4倍,处罚成本尚未可知,但枚举一些先例对比便可见一斑。

  2009年底和2010年初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查获的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且缓刑三年执行。2011年,淘宝店主李志峰因销售124个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万6千余件,销售金额合计1174万余元,违法所得410万余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项调查显示,我国100个制假案中,平均判刑仅有2~3人,对比一些发达国家,我国造假犯罪成本不可谓不低。

  法国对制假售假者的罚款额度高达100万法郎,监禁2年,重犯加倍,对所有为造假者提供方便的机构关闭5年;日本《商标法》相关条款规定,在自知是假冒商品的情况下销售假冒商品的,可能被处以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或最高1000万日元的罚款,又或者同时处以有期徒刑和罚款;美国罚款可达200万美元或监禁10年,对有前科的则罚最高额500万美元,监禁20年。

  细数我国2000年新修订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对制售假冒伪劣者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相比而言仍显较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重于对受害消费者的补偿,而不是对违法者的惩戒;对于制假者的惩罚起刑点过高,《刑法》中对制假售假者的立案标准为售价金额必须达到5万以上,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立案标注的售假金额必须达到10万以上;另外与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加强,如《信用法》、信用中介管理及征信管理条例等一些具体法规尚未出台实施。

  面对无孔不入、无所不为、无以复加、无法估量、无法无天的假冒伪劣产品、制假售假的商家,我们呼吁,让制假者的逃逸机制不复存在,降低法律层面对制假售假的起刑点。只有“畏法而尊绳”,然后“国常不乱”。如果法律不严,就不能对制假售假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消费者权益无小事,增加造假的犯罪成本,打假须用重典。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王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