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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壮:“离婚冷静期”,挽救婚姻还是干涉离婚自由?

发布时间:2017-03-23 08:30:49来源:湖北日报网

  近日,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针对一对“85后”夫妻闹离婚的诉讼,发出了四川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这对夫妻冷静3个月,其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发现,在家事审判改革这一背景下,全国已有多地在进行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探索。(3月22日《北京青年报》)

  现在80后、90后成为婚恋的主体,独生子女的“双独婚姻”现象逐渐显现,其婚姻稳定度远低于平均水平,“闪婚”“闪离”现象非常普遍。很多夫妻结婚仅1年左右,就因为锅碗瓢盆、油盐酱醋、家长里短等小事打得不可开交,直至闹离婚,草率离婚越来越多。

  2010年两会期间,一份名为《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提案建议通过修改离婚程序以及婚姻咨询服务,挽救不应解体的婚姻,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期间政府安排给予双方进行婚恋辅导以挽救婚姻。

  国内各大媒体已经报道了多起“离婚冷静期”案例,每次舆论中都会产生很多不同的声音。有人对这一探索给予大力褒扬,认为它是婚姻的“最后守护者”;有人则认为“离婚冷静期”是对婚姻自由的过分干预,不值得提倡。

  对于“离婚冷静期”而言,不能简单地用好坏来评价。“离婚冷静期”是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举措,举措的探索性是值得肯定的。“离婚冷静期”给离婚设置了一道“坎”,给离婚增加了一个缓冲期,夫妻双方在这段冷静期内,可以做出更理智和正确的决定。“离婚冷静期”的价值也在挽救多起婚姻中得以体现,一定程度上来讲,“离婚冷静期”遏制了冲动型离婚,释放出浓浓的温情。

  当然,“离婚冷静期”不是绝对的,不能适合所有的离婚案,要根据实际情况,一旦夫妻感情破裂,没有挽回的价值和可能,应该立即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冷静期”时间设置也要灵活、谨慎,不宜过长,不能把“离婚冷静期”当成延长审限的法宝,动不动就动用冷静期,不能违背“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初衷。还有,如果过了冷静期,夫妻还是决定离婚,法院还是应该尊重双方选择,给予办理离婚。

  “离婚冷静期”出台后在社会上引发争议,在一定程度上是好事情。一方面让大家认识到婚姻案件审判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是提醒司法部门,在实践过程中要积极探索,让其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传统观点和司法框架,更加制度化和人性化。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赵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