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在广东省法制办官网公布并征求意见。《条例》首次以文字明确了老年人权利义务“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4月21日《广州日报》)
细读该《条例》不难发现,其中有不少与时俱进的内容。例针对近年来老年人花冤枉钱购买保健品的现状,《条例》中增添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虚假的手段或者不正当的方式,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这一内容。同时还特别强调,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要加大监管力度;还对低收入、高龄、空巢、失能等老年人,要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基层服务网络,方便老年人及时就近寻求法律帮助。而且,在其他很多方面,也都给予了老人的优先服务权。
而《条例》最引人注目的,还是“老人生活水平不应低于赡养人”这一条,即在2005年施行的《条例》提出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在修订版的《条例》拟将这一要求提高为“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这一规定看似 “首创”,显得最为给力,必将对更好地保护老人权益起到促进作用。
赡养老人,一般是指物质赡养和精神抚养两方面。对于后者,一般属于“常回家看看”的范畴;众所周知,“常回家看看”也入法了。然而,物质赡养更复杂,因为确实有一部分人,自己生活得很富裕或至少衣食无忧,却对父母的经济赡养不闻不问,以至于使自己年迈的双亲在生活上陷于窘境。有人说精神赡养很重要,这确属事实,但物质赡养是前提。如果连老年人的衣食住行都不能保证,何谈精神赡养?就事关赡养老人,物质赡养问题最突出。而广东的这个《条例》就来得及时,为保证老年人权益助了一臂之力。
《条例》中“老人生活水平不应低于赡养人”,不仅保证了老人基本生活的问题。如果子女自身经济富裕,而自己双亲的物质生活水平却较低,达不到赡养人的标准,那么根据《条例》也要给予纠正。中国人常说“百善孝为先”,不孝敬父母被人厌恶和鄙视。可如今,有人收入很高,生活富足,却在自己有义务赡养的父母身上舍不得花钱,以至于老人生病了也坐视不管。除了老人提起法律诉讼,一般来说干预有限。而《条例》中的“老人生活水平不应低于赡养人”,就对这部分人不孝之人产生了有效约束。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越来越多。在60岁以上老人达2亿多的现实背景下,养老问题越发突出。而我国国情特殊,赡养老人基本靠子女。《论语》有云:“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於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如果人在老年时得不到妥善照顾,子女对此不予理睬,那就是我们民族的莫大悲哀和耻辱。在社会风气逐渐变得越来越文明的今天,难免还有少数“不孝之子”。如果在赡养老人这件事上不能做到自律,就需要“他律”来约束。
老人是昨天的劳动者,一般来说老人在工作岁月已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理应享受到物质和精神文明发展的成果,以使晚年生活得更幸福,对此,赡养人就该履行义务,给予老人更多的关爱。当然,《条例》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但就内容来看非常符合实际,有不少突破。而即便是获得通过,也要对“老人生活水平不应低于赡养人”这一条加以细化,即在如何认定赡养人生活水平上有客观的量化和认定,以便在执行过程中顺利操作。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刘天放
(作者:刘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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