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上班期间请假一小时外出,但事后却被公司以其请假外出一小时期间出入公司未打卡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的这一做法,让员工非常不满。于是,该员工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宗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小榄某公司赔偿原告江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7500元。(7月28日 《南方都市报》)
每一家公司都会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以规范和约束员工的行为。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也无可厚非。新闻中,必须承认的是,江某某请假外出一小时期间出入公司未打卡是事实,但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未免太任性。生病请假被解雇,还有人性和道义可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江某某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并将请假手续交给保安审核后方才出厂,并不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不足以达到无偿解雇的条件。该公司的解雇行为显然侵犯了员工的劳动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不得不说,一些公司只以公司利益为重,无视员工权益,故而动辄解雇员工,让员工没有归属感。再者,员工生病请假实属正常,公司非但没有给予其人文关怀,甚至解除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别说江某某心生不满了,其他员工恐也不寒而栗吧。对于该公司的做法,我们是否可以怀疑,领导对这个员工早有看法,早就有解雇之心,只是苦无“正当理由”?如今,这样的任性而为,不仅让公司输了官司丢了面子,恐今后也难以留得住人了。
不可否认,一个公司的有序运转,离不开严格的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不能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对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在规范和约束员工行为的同时,也应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只有让员工真切感受到公司的人文关怀,让员工拥有归属感、幸福感,才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让员工与公司“拧成一股绳”。此外,相关部门也应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保护企业员工的基本权益。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王芳
(作者:郭金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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