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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洋:莫小看电视“缩水”背后的“一字之差”

发布时间:2017-08-02 16:00:55来源:湖北日报网

  孙先生购买一台“55寸”电视机,测量发现只有“42寸”左右,而非商家标注的“55寸”。他将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商家使用“寸”字描述电视机尺寸与实际尺寸不符,也不符合我国计量法关于法定长度“米(M)”的规定。判定宝鸡商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商场应退回孙先生购电视款4599元,并进行三倍赔偿13797元,承担诉讼费260元,电视机退还给商家。(8月2日《华商报》)

  电视机尺寸指的是其对角线的距离,因为习惯问题,标注的单位常用英寸,一英寸约等于2.54厘米,商家标注时会用“吋”字代表英寸。以前出现过用“寸”的错误标识,所以现在各卖家都很注意,要么加两撇,要么加个口字旁进行区别。

  将“吋”标识为“寸”,仅一“口”之差,让商家为这一看似“不起眼”的疏忽付出了不止三倍赔偿的代价。

  此事让笔者联想起多年前乌鲁木齐某企业印制包装袋,一印刷厂接下了这笔订单。看似顺理成章的生意,但当交货的时候,该企业发现包装袋上的乌鲁木齐多了一点,变成了“鸟鲁木齐”,责令印刷厂必须重新印制。印刷厂在这多余的一点上,遭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合同纠纷中最为人们热议的“一字之差”,还是“定金”与“订金”的概念关系,在法律上两者有着不小的区别。“定金”在《担保法》中往往表示为一种债权担保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一般被视作预付款,它不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中国文字博大精深,因字面歧义所发生的合同纠纷也不少,为了避免陷入“语言困境”,使用者必须提前做好功课。从此次商家赔偿“买”到的教训看,从事市场活动的主体必须在追求效益的同时,充分面对和防范经济包括法律方面风险。一字之差,并不代表商家文化水平不高,只能说文字表达疏忽,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从而导致身陷囹圄、自尝苦果,怨天怨地也只能怨自己。

  “用语有疑义时,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这是一条古老法谚,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各国法律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宝鸡商场应当对电视尺寸表达含义不清负责,而购买电视“被缩水”的孙先生作为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属于弱势一方,保护弱势相对方是法律“良善公平之术”的本质体现。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