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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东旭:让“允许拍摄执法现场”成为常态

发布时间:2017-09-05 16:29:15来源:荆楚网

  日常执法中,常见执法者对执法对象现场摄录、调查取证,而在9月1日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的一宗强制执行案件现场,中山市第二法院不仅没有制止被执行人全程对执行法官进行摄录,还允许围观市民在不妨碍公务的前提下“尽情”拍照和录像。当日,涉及700多亩鱼塘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顺利。(9月4日《中山日报》)

  生活中,我们时常会与执法现场“不期而遇”。大多时候,人们会好奇地“打望”一眼执法现场。偶尔,人们会对气氛紧张的执法现场予以“围观”。甚至,会有市民拿出手机拍照或者录像。而一旦发现有人拍照录像,执法者的表现不外乎有二:一是不为所动,严格按照既定执法流程进行;二是上前制止,并告知不准拍照录像,甚至有可能会要求删除之前拍照录像的部分。

  表现之一,大多发生在部分一线、“新一线”城市,执法者一定程度上已经习惯了群众对执法过程的监督。表现之二,则是执法者面对“镜头下的监督”做出的下意识举动。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差异,其实不难理解。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监督者,一部手机,就是一台移动电视;一条朋友圈,很可能倏忽之间就成为头条新闻。在这样的信息泛滥时代,谣言更是无所不在,执法者担心一些只言片语的视频图片流传网络,从而被人断章取义甚至被有心人大加利用,就很容易发酵成来势汹汹的舆论浪潮。“泸县太伏中学学生意外死亡事件”,就是这样一步一步演变成汹涌澎湃的舆论危机的。因此,执法者的审慎也不难理解。

  但是,民众对执法现场的拍摄,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权的体现,是宪法赋予人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执法者阻止民众拍摄执法现场,甚至可能对拒绝删除拍摄信息的群众以所谓妨碍执法和寻衅滋事等莫须有的罪名采取强制措施,更是对民众围观拍摄的严重误读与过激反应。平心而论,大部分民众只是抱着好奇的心态,并无主观的恶意或者挑衅心理,执法者不应过度紧张。

  事实上,整个社会应该适应“允许拍摄执法现场”的新常态。一方面,保障执法过程的公平、公开、透明,是“允许拍摄执法现场”的底气所在。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执法行为才经得起群众的监督,才敢于在镜头下有条不紊、大大方方地进行。另一方面,群众行使监督权也不能任性。对执法者挑衅或者威胁,甚至将视频中某些照片或者某个片段发到网上以误导舆论,这样的权利就逾越了“红线”,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

  中山市允许群众拍摄执法现场,体现的是执法的自信与透明,是对公众合法合理使用监督权的尊重。让“允许拍摄执法现场”成为常态,执法者既要文明执法,围观群众也要尊重执法。

  稿源:荆楚网

  作者:汪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