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昆明市高级技工学校电子商务专业3名学生因吃早餐迟到2分钟,被班主任罚吃十桶泡面。其中一名学生在吃了七八碗泡面后出现身体不适,被送去医院治疗。该老师声称“只是为了吓唬她们,让她们以后别迟到”。(6月22日都市时报网)
学生犯错老师处罚这是非常普通的事,然而在上述事件中,老师罚学生干吃“十桶”泡面,让学生吃得超出了身体所能承受的程度,导致学生身体出现不适,这是一种变相的体罚。
对于体罚,在我国教育界一直存在着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支持的观点认为,老师的适度体罚便于管理学生,及时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有利于维护学校的管理秩序;而反对的观点则认为,体罚是对学生的虐待,隐含着鼓励暴力管理的意思,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笔者对于体罚是持坚决的反对意见的。
首先体罚学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从这一点上来说,体罚学生是与国家政策背道而驰的,是不能容忍的。
其次体罚易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无法预料的伤害。虽然我们无法否认体罚是具有一定惩戒作用的,毕竟受罚者受罚必然是做错了事、违反了某些规定,至少在施罚者的判断中是如此的。但从根本上来说,体罚往往附带了施罚者的愤恨与恼怒,这就使得我们无法判断施罚者施罚的动机是否真的是为惩戒、是否真的为受罚者好。而且,体罚往往带着“绝对服从”的强制性,缺乏感化性的说教,对受罚者而言,他们受到的是蔑视与不尊重,这会严重伤害他们的人格尊严,甚至留下心理阴影。
致使笔者对体罚提倡采取“零”容忍态度,更重要的是以下这个原因。很多人支持体罚是出于“禁止老师体罚学生,那遇到熊孩子该怎么办”的担忧,因为体罚对做错事的学生而言能起到管理、制止的作用。特别是一些家长,自己管不住孩子就寄希望于老师身上,希望老师能帮忙管理。但是好比在这次事件中,体罚学生的老师面对学生家长的质疑是很义正言辞地称是为了学生好,然而我们并不是那个老师,我们无法保证他心理就是这样想的。对这种行为的赞同,难道不会令人担心以后更多的人以“动机良好”作为盾牌为所欲为。
当然我们也没有否认仍然有许多老师是高素质的,真心为学生着想。但为学生着想不一定要采取体罚的方式,在伤害学生心理的同时又对他们的身体造成伤害。我们不能为了这一丝侥幸给学生留下损害身心健康的隐患,必须对体罚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来源:荆楚网
作者:赵培秀
学校:广西大学
(作者:詹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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