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7月22日正式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初审,9月20日审议通过,于12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引人关注之处在于其明确规定了“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此规定被诸多媒体解读为“立法禁止啃老”,继而引发舆论关注。(1月6日《法制日报》)
地方立法禁止“啃老”,河北也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省份。事实上,早在2011年江苏就有类似规定,而吉林、浙江、山东等地此后也出台过类似条例。地方立法禁止“啃老”的初衷,当然是想起到价值引领的作用。“啃老”指的是已经成年、具有社会生存能力的年轻人,还依靠父母或亲戚养活自己,在拒绝“断奶”的状态下生存,被视为一种消极的生活态度。
《条例》第十五条明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的储蓄金、养老金、退休金、政府补贴、养老服务卡(券)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擅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办理涉及老年人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依法审慎办理;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这无疑加大了老年人财产性权益的保护力度,也是对民法总则、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的细化。
如今,“啃老”已严重影响一部分老年人的正常生活。然而,“啃老”又十分复杂,很难界定,既有成年后不干活或消极劳动的“家里蹲”,也有眼高手低、好吃懒做、吸光父母养老金乃至救命钱的人。还有心甘情愿让已经成年甚至结婚成家的孩子“啃老”的父母,如此“啃老”也就变得理所当然。在我国,一直流行父母资助成年子女买房买车结婚,再资助子女生儿育女,甚至补贴子女日常生活开销,这已成为不少中国家庭的一种默契。
当然,只要不违反父母意愿,哪怕子女是“吸血鬼”,可只要父母乐意,虽然不值得提倡,却也不好干涉。因此,何为“啃老”界定起来很难,也由此可见法律关于“啃老”的规定,并没有想象的那样简单。而“立法禁止啃老”这一说法,实际上也就并不那么准确了。因为《条例》中的内容严格意义上与“禁止啃老”的概念并不相同。对于“啃老”行为,即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条例》明确为“老年人有权拒绝”,这是赋予老年人可以“说不”的权利,而非是对所有“啃老”行为的禁止,即并非“一刀切”。
然而,也并非所有父母都心甘情愿让子女“啃老”。许多父母出于“舔犊之情”,有苦只能往肚子里咽。于是,那些不知好歹的子女就变本加厉地“啃老”,直逼得父母身心疲惫,焦虑不堪,生活质量严重下降,极大损害了身心健康。我国国情特殊,在家庭伦理关系方面呈现出子女与父母的“天然依赖”,但对恶意“啃老”者,必须强制约束。其实,“啃老”不仅在中国,哪个国家都存在。“啃老”一词甚至是地道的“舶来品”,在英式英语中叫NEET。而在我国,几乎每一代中国人差不多都是从“啃老”过来的。可近些年,“啃老”有愈演愈烈之势,一旦形成被认可的风俗,绝不是一件好事。
当然,部分人宁愿当“巨婴”,也有不少客观原因。但这不是指那些付出最大努力仍无奈“啃老”的人,而是强行“啃老”令父母不开心的人。由此,避免恶意“啃老”既要靠觉醒和自律,也要靠《条例》这类法规约束,更要靠长期的家庭伦理道德教化和引导。对此,人人当加以反思。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天放
(作者:詹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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