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市埇桥区农民刘志被他人检举犯有抢劫罪,埇桥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而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最近在审查一起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李庆乾主动供认刘志所犯的“罪行”为其所为,从而发现刘志一案原系错案。经审判监督程序,刘志在入狱6年后被宣告无罪释放。 (新华网9月17日)
看完这则新闻,我不由自主地想到了云南的杜培武案,湖北的佘祥林,还有河北的聂树斌案。1999年2月,杜培武涉嫌杀妻蒙冤入狱,2000年7月,随着其他案件的侦破,发现杜培武被冤枉,无罪释放。1998年6月,佘祥林也是涉嫌杀妻蒙冤入狱,2005年3月28日,妻子出现,沉冤昭雪。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涉嫌一起强奸杀人案被执行死刑,2005年1月18日,也是随着其他案件的侦破,发现犯罪人并非聂树斌。
为什么错案频繁出现?为什么当事人的沉冤只有等待偶然事件的出现才能昭雪?为什么公、检、法三机关层层把关的效用如此式微?为什么当事人的陈述、辩护、申诉竟然毫无作用?这是笔者的疑问,也应当是制造了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必须反思的问题。
相信这几起错案的办案人员和蒙冤的受害人没有什么个人私仇,是无意地错判而不是蓄意地谋害。但是这丝毫不会减轻他们的法律责任和负罪感。他们是在代表国家坚守正义的底线,然而结果是让无辜者遭难。或许有人会讲,有那么的案件需要办理,出现几起错案完全是可以承受的“小概率事件”。诚然,人都会犯错,犯错并不可怕,但是当有些错误无法弥补,造成的恶果无法挽回时,办案人是不是要更加谨小慎微呢?要知道让任何一个无辜者横遭牢狱之灾都直接污染了正义的水源,并且有时甚至是让无辜者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从来不会有人认为,失误而夺人性命是可以原谅的!
但是,这一切又不是完全无法改观的。我们不奢望完全禁绝错案,但是要力争让错案降低到最低点。在此方面,美国的经验或许可以借鉴。据统计,在“米兰达规则”施行以前,重大刑事案件的破案率是60%左右,施行后,虽然此比率降为40%左右,但是与此同时,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基本降低为零。这说明了什么?只要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权利,那么就不会有如此多的错案发生。当更高的破案率和更低的错案率发生冲突时,究竟以何者为重?显然应当是后者。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错案发生与否,而是错案以怎样的概率出现,为了降低错案率我国的追诉机关是否发挥了自己最大的权能,是否从保障被追诉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想尽了一切的办法。
米兰达规则的要义包括两点:第一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第二,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的权利。在刘志案中,尽管就目前新闻所披露的信息来看,我们并没有发现刑讯逼供的内容,但是通过以前发生的几起错案,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错案中都有违法办案的痕迹,刑讯逼供往往是错案发生的根源,屈打成招几乎是酿成错案的不变路径。
鉴于此,笔者认为,必须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权利,只有落实程序正义才能有效地破解错案频发的难题。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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